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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啤酒国资被指遭贱卖 亿元资产千万出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3 16:16 来源: 中国经营网

  上亿元的优质资产,仅被评估为一千多万元就给卖掉了,这其中大部分还是国有资产。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由于国人啤酒公司4600万元到期债务不能归还,工商银行新乐支行诉诸法院依法查封了国人啤酒上亿元资产并予以拍卖,但是,上亿元的优质资产,仅被评估为一千多万元就给卖掉了,这其中大部分还是国有资产。在小股东看来,如此贱卖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完全是工商银行、法院和政府里的极少数人员相互勾结、攫取利益的一场阴谋。

  据新乐国人啤酒公司的小股东张恩瑞介绍,河北新乐国人啤酒公司因为欠工商银行新乐支行贷款本金3946万元、利息703万余元逾期不能归还,新乐支行将其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明知国人啤酒公司有上亿元财产可供执行,而新乐支行也是设有合法抵押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然而,双方却在法院执行期间“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将上亿元资产评估为1956万元,之后又经“共同协商”,以低于评估价400万元的1560万元“成交”,法院竟然慷慨裁定终结执行。

  更不可思议的是,债权人工商银行新乐支行(下称工行新乐支行)随后又将低价成交后的这1560万元,拱手让出大半,只留下区区305万元便偃旗息鼓,不再做任何财产追索。

  拍卖上亿元资产只留下区区305万元便已皆大欢喜,这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秘密交易?

  据《法人》报道,国人啤酒公司的前身是建于1986年的石家庄地区啤酒厂,1994年至1996年,啤酒厂曾被名噪一时的唐山豪门啤酒集团兼并,1997年经股份制改造,成立新乐国人啤酒有限公司,但由于种种原因,国人啤酒公司多年效益下滑,债主纷纷上门讨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2007年12月20日,工行新乐支行一纸诉状将国人啤酒公司诉至河北省高院。工行新乐支行诉称,2004年国人啤酒公司在该行先后借款六笔,本金为3946万元,截至2007年9月20日,欠该行利息703万余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国人啤酒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国人啤酒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46万元及产生的利息。

  2008年2月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国人啤酒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工行新乐支行借款本金3946万元及截止到2007年9月20日的利息703.363974万元,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国人啤酒公司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2008年4月3日,河北省高院向国人啤酒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2008年6月16日,河北省高院向国人啤酒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同日,河北省高院出具(2008)冀执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国人啤酒公司216亩土地、27562.5平方米的房产及200吨发酵罐36个、100吨发酵罐8个、400吨发酵罐5个。2008年11月24日,河北省高院签署(2008)冀执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执行案件由新乐市法院执行。

  国人啤酒公司的多名股东称,正是新乐市法院接手执行该案后违法执行,才造成工行新乐支行4649万余元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并致使国人啤酒公司全体职工和股东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国人啤酒公司股东张恩瑞对《法人》记者说,从他所掌握的有关该案执行期间的大量证据材料来看,新乐市法院“由新乐市政府授意”,在评估、拍卖整个执行过程中“完全违法”。评估价值与被评估财产的实际价值相差非常悬殊,严重失实。该评估价值数字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系粗制滥造的速成品,没有可信度。而且整个评估、拍卖过程都是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完成的,明显违法。

  张恩瑞向《法人》记者透露,被违法拍卖的财产已被河南省信阳市中级法院、石家庄市高邑县法院等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新乐市法院在为非法买受人办理财产过户手续时对此一清二楚。张认为,新乐市法院在此种情况下认可违法拍卖行为、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并协助拍卖财产过户属执法犯法,完全背离了执行法院所应该遵守的基本法则。

  4月21日,国人啤酒公司的另一位股东张建军告诉记者,2011年7月,他和国人啤酒公司的其他股东听说新乐市政府将国人啤酒公司的房屋、土地、设备等转让给了新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新乐资产公司”),后经其向新乐市房管部门查询得知:国人啤酒公司的所有32栋房屋,已经于2011年1月10日在没有成交价格的情况下,转让给了新乐市政府独资的新乐资产公司。之后又得知:国人啤酒公司财产的购买人又将购得的房屋、土地、设备拟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买家是一家民营公司。

  张建军说,是新乐市法院的违法执行为国人啤酒公司房屋、土地、设备等被非法转让“打开了方便之门”。

  2011年9月18日,张恩瑞、张建军向新乐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新乐市人民法院(2008)新民执字第260-1号民事裁定书(即终结执行裁定),将违法拍卖的新乐国人啤酒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返还。2011年12月19日,新乐市法院作出(2008)新执异字第26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该执行异议。张恩瑞、张建军已向石家庄市中院提出复议申请。

  日前,记者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获悉,该院正在抓紧对执行异议进行复议。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李惊涛对记者说,他们已接到有关该案违法执行的反映,也通过审查案卷发现了一些问题,他们将本着依法、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查本案,尽早拿出公正的复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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