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哲案:中加执法合作的成功典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4 13:59 来源: 法制日报近日,潜逃境外7年之久的中国银行高山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李东哲,在中加两国执法机关的密切配合下,经我国公安机关劝返成功后,从加拿大自愿回国投案自首。这是继赖昌星、邓心志、崔自力、曾汉林等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经中加执法合作遣返回国后,又一起成功的执法合作经典案例
陈雷
李东哲理应接受中国法律制裁
李东哲潜逃前,在北京、哈尔滨等地拥有数十家企业,业务涉及汽车销售、地产、医药、广告传媒等。为获取不义之财,李东哲通过行贿等不法手段,先后结识了中国银行哈尔滨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等人,在获取融资渠道帮助的同时,与他们结成犯罪同盟,于2000年至2004年间,采取不法手段,骗取黑龙江哈工大辰能风险投资公司、黑龙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多家受害单位近10亿元巨额资金,并将3.6亿元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涉嫌票据诈骗、行贿等犯罪。由于李东哲从东北高速非法挪用的资金被非法转移到境外,无法偿还某银行的巨额贷款,罪行即将败露时,于2004年12月底,李东哲兄弟与高山匆忙间逃往加拿大。与高山出逃不同的是,高山在潜逃前已通过其妻子利用其虚假身份办理了技术移民,并取得了加拿大的移民身份,而李东哲兄弟则是持短期旅游护照仓促逃往加拿大的。
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法,李东哲和高山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中国,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现行刑法还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是在国内犯罪,还是在国外犯罪,我国都有管辖权。此外,我国批准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规定的“管辖权”条款中也明确规定了“发生在该缔约国领域内的犯罪”或者“犯罪者为该缔约国国民”的,缔约国拥有管辖权。因此,李东哲、高山等犯罪嫌疑人不论逃到哪里,中国对他们的犯罪行为都拥有无可辩驳的刑事管辖权。
劝返是开展境外缉捕重要方式
近年来,在我国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实践中,依据我国法律自首从轻、立功减轻处罚和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利用与相关国家已建立起来的执法合作机制,在开展引渡合作或遣返的同时,并在逃往国执法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由我国执法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政策攻心,规劝或劝说其放弃潜逃、自愿回国接受相关处理成为一种追逃措施。李东哲、高山等人外逃后,我国警方立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球发布了红色通缉令,并迅速与加拿大警方等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合作,在请求加拿大移民部门启动非法移民遣返程序的同时,在加拿大警方的协助下,利用各种方式做李东哲思想工作,晓之以法、晓之以理、晓之以利,打消其各种侥幸心理。经过了激烈的思想斗争,李东哲最终选择了接受我国警方的劝返,自愿回国投案,接受法律处理。
总之,劝返是以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从轻或其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为原则基础,体现了坦白从宽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种司法活动。它极大地提高了缉捕追逃效率、消除了犯罪嫌疑人的抵抗心理,也极大地降低了国际执法合作的成本,减少或避免了执法合作中容易产生的矛盾和法律障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超过半数以上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是通过劝返后,自愿回国投案自首的。
完善法治加强中外司法互信
中加执法合作自1999 年赖昌星因走私等犯罪潜逃加拿大后,经历了不信任、逐步了解、增进信任与加强合作的过程。赖昌星潜逃加拿大后,虽然加拿大移民与司法当局启动了非法移民、难民遣返与司法复核程序,但最初加拿大出于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对中国的偏见,不了解中国的司法制度以及迫于国际反华势力的影响,作出了一些不利于两国执法合作的决定,也影响了两国的政治、经济等外交关系。一段时间以来,国内的犯罪嫌疑人视加拿大为“逃亡者的天堂”,于是许多贪官和刑事犯罪嫌疑人将加拿大作为外逃的首选国家。自赖昌星之后,邓心志、崔自力、曾汉林、高山、李东哲等犯罪嫌疑人纷纷逃往加拿大,加拿大成了名符其实的“犯罪者的避难所”。不仅引起中国人民的强烈不满,也引起加拿大民众的强烈反感,加拿大民众甚至上街游行,打出“驱逐外国罪犯,珍惜国民税款”的口号。
经过了数年的执法合作磨合,特别是两国法律交往和执法合作的不断深入,加方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有了深刻的印象和了解,通过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执法合作以及相互间的司法交流活动,逐步建立了信任关系,排除了妨碍两国执法合作的相关障碍。两国执法合作的效率大大提高,自2008年8月潜逃5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邓心志被强制遣返回国后,2010年1月潜逃了7年之久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崔自力亦被遣返回国,2011年2月潜逃12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曾汉林被遣返回国。令人鼓舞的是,2011年7月潜逃加拿大12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赖昌星终于被强制遣返回国。
李东哲案的执法合作过程,也经历了类似赖昌星的非法移民遣返程序与司法复核的过程,由于加方依据中方提供的祥实的犯罪事实资料,信任和尊重中国的司法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审判具有公平性、正义性和权威性,最终驳回他们的难民申请,使得他们没有捞着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也使他们深刻地感受到,不论是接受劝返,自愿回国投案自首,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还是抗拒到底,拒绝投案,最终被强制遣返,失去从轻的机会,同样都要被送回国内,然而最终的命运可能是不一样的。因此,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扎牢篱笆,堵死退路,营造良好的劝返氛围,是做好劝返自首工作的基础。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