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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过渡期内企业可获扶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4 23:40 来源: 中国财经报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营改增”过渡期内企业可获扶持

  本报讯 记者王劲松报道 2月24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营改增”税收改革问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改革试点初期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将获得扶持,并通过逐步进行规范,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针对试点地区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表示,从制度层面讲,由于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企业外购的货物和劳务中还有部分不能进行抵扣,所以试点初期个别企业可能因抵扣不完全,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短期内会有所增加;从企业层面讲,因为企业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经营策略不同等原因,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也可能会有一定增加。

  据了解,上海市试点时期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相关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同步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税负变化申报(审核)表》,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负担变化情况,财政、税务部门将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扶持:对因试点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故难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将进行认真研究并区别不同情况,在过渡期内给予适当财政扶持。

  针对一些试点地区和行业存在的差异问题,郑建新说,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为什么选择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营改增”?郑建新说,主要是考虑到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非常明显,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是现代物流业重要组成部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交通运输业占有重要地位;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范围,运费发票已经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由于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关系密切,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本身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目前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分别按照3%和5%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分别为11%和6%,这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郑建新表示,从计税依据来看,营业税纳税人基本上按照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依照该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的是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项目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应税项目时全额抵扣,只需对本环节的增加值缴纳增值税。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因此两者不能作简单的数字比较。

  郑建新还表示,在确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各行业适用税率时,根据“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利用测定平衡点的方法进行了认真测算,即,将该行业改革前应交营业税金额合计,作为该行业改革后应交增值税金额合计,以此推算该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郑建新介绍,经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各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由于企业经营模式、发展阶段的不同,在同样的税率水平下,不同企业改征增值税以后可能出现税收负担增减不一的情况。

  另外,郑建新表示,此次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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