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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7-16漏油爆炸近2年 村民仍未拿到部分赔偿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7 13:44 来源: 《财经》杂志

  大连“7·16”爆炸案尾声

  这起由工程违规操作而引起的重大事故责任处理正在走向终点,相关责任人集体受审

  4月17日,延宕多时的大连“7·16”漏油爆炸事故刑事案件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一审。

  当日的庭审从上午10点一直持续到下午5点,将择日宣判。虽然是公开审理,但是旁听证只发给了被告家属以及极少数的相关人士,约有二三十人旁听。

  2010年7月16日,大连保税区内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爆炸,引发火灾和原油泄漏,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参见《财经》杂志2011年第12期“大连‘7·16’爆炸善后”)。

  起诉材料显示,在事故当中,一位现场作业人员受轻伤,另有一位现场作业人员失踪。而在灭火过程中,一位消防员牺牲,另有一名消防员身受重伤。此外,事故还造成原油泄漏6.3万吨,价值约1.5亿元,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损失价值7352万元,事故救援费用为8510万元,更大的经济损失来自于事后的处理,仅油污清除费用就超过11亿元。

  2011年1月24日,国务院对在中石油公司大连市所属企业发生的“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四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四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其中,大连中石油2010年“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给予29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月17日,有14位被告因为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如果罪名成立将会面临三年到七年的刑期。14位被告中,九位来自两家工程承包公司——上海祥诚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祥诚公司)和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津辉盛达公司)。

  往事已矣。唯一庆幸的是,毗邻事故发生地就是一大片原油储存罐区,当时的爆炸并未引发更为恶性的事故。但让人担心的是,在这场重大事故之后,中石油大连库区仍不时有事故发生。

  祸起承包

  今年4月17日披露的起诉材料,详述了“7·16”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2010年5月26日,中国石油旗下的中联油公司受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燃油)委托,代理采购15.3万吨委内瑞拉祖阿塔原油。由于该批次原油含硫量过高,7月8日,中燃油与天津辉盛达公司签订协议,由天津辉盛达公司提供脱硫化氢剂,上海祥诚公司负责加注作业。

  7月15日,利比里亚籍宇宙宝石号油轮开始向大连港原油库泄油,当晚8点,上海祥诚公司人员开始加注脱硫化氢剂,天津辉盛达公司人员负责现场指导,由于输油管内压力高,加注软管多次出现超压鼓泡,连接处脱落,造成脱硫化氢剂泄漏,致使加注作业多次中断,导致部分脱硫化氢剂未能随油轮泄油均匀加入。

  第二天下午,油轮停止泄油并开始清扫工作。上海祥诚公司和天津辉盛达公司的现场人员继续将剩余的约22.6吨脱硫化氢剂加入管道,当晚6点,完成了90吨脱硫化氢剂的添加。

  就在脱硫剂添加完成两分钟之后,靠近脱硫剂加注点的输油管发生爆炸,爆炸导致灌区开关阀组损坏,使得大量原油泄漏并引发大火。

  在经历了四个月的调查之后,国务院调查组认定,“7·16”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脱硫剂的违规加注,正是因为脱硫化氢剂在输油管道内发生强氧化反应才导致了输油管道发生爆炸。

  国务院调查组认定,造成“7·16”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上海祥诚公司违规承揽在原油灌区输油管道内加注具有强氧化性的脱硫化氢剂业务,在油轮停止泄油的情况下,未进行安全分析,继续加注脱硫化氢剂,造成局部富集,引起输油管道发生爆炸。此外,天津辉盛达公司违规生产具有强氧化性的脱硫化氢剂,未对使用风险进行安全分析,未制定安全作业的指导文件,并隐瞒脱硫化氢剂的危险特性。

  国务院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最为重要的是,中国石油旗下中联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认真执行承包商施工作业安全审核制度。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除了两家承包公司的9名被告外,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以及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共有5名被告,其中,张永常、甄炜分别是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生产安全员和班长,刘昌东是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运行管理部经理;而唐军、沈,分别为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市场处的副处长和处长。

  14位被告中,有6人已经被关押了21个月,其余8人已经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起诉书称,14位被告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引发了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上述被告的刑事责任。

  如果上述被告“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他们将面临三年到七年的牢狱处罚。针对起诉书的指控,14位被告中,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生产安全员张永常和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员工甄炜作了无罪辩护,其余人也对指控的罪名提出了不同程度的异议。

  起诉书认定,作为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生产安全员的被告人张永常,“在除硫化氢作业中没有制定作业计划,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到作业现场进行指导生产作业管理,未按规章制度进行落实,没有履行安全员的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月17日,在法庭之上,张永常为自己辩护称,自己仅负责库区的安全,“制定作业计划”和“到作业现场进行指导生产作业管理”,不在他的职责范围。

  而甄炜的辩护律师也说,起诉书中所提的“未按规章制度进行落实,未制定安全作业计划,未采取安全措施”,这些是非常笼统的指责,并未明确违反了哪项、哪款规章制度。

  对于中燃油市场处的唐军和沈,起诉书认定,两人“没有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只了解天津辉盛达公司曾经做过脱硫化氢作业,就认为其具备作业能力,也没有将此次情况交由公司的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查,就向领导建议,让天津辉盛达公司来承揽此次作业,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对此,两人均表示了异议,两人认为,直至“7·16”事故发生之前,中燃油没有规定,市场部报批承包商需要向公司的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审批,直到2011年3月,该公司才开始将“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加入了报批程序中。

  唐军和沈还表示,他们所处的市场部是一个业务部门,在公司规定的报批流程中,业务部门只需要将服务协议合同报批法律部、财务部,以及领导即可。两人称,对于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资质的审核不在他们的职权之内。

  上海祥诚公司戴小兵的辩护律师透露,在征得戴小兵的确认之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提异议,但上海祥诚公司方面的人员,对于“7·16”事故只有行为上的间接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请求法庭适用缓刑。

  赔偿尚未完结

  随着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以及14位被告的庭审,备受关注的大连“7·16”事故调查、处罚渐次结束,只有部分渔民的海事赔偿尚待完结。

  2011年5月,大连市政府下发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对于事故的海事赔偿,会议确定由大连市、区共同分担的方式,以当地区政府和管委会为渔业补偿的主体,补偿总额不超过8.76亿元。

  大连市金州新区金石滩街道河咀村村长邵德善告诉《财经》记者,到目前为止,他们村还没有拿到海底底播(人工投放海产品种苗,待成熟之后再捕捞)部分的赔偿。

  “现在大连市政府下文,由市政府和区政府共同出钱赔偿。现在我们街道范围内,浮筏养殖部分全部赔完,但是海底底播部分,我们与政府和中石油信访办谈索赔,价值相差太大,而法院那里一概对赔偿的起诉不受理。”邵德善说,电话对面是无奈的声音。“现在,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

  事故距今虽已两年有余,但是由于海参、夏夷贝、海胆等海产品,从投苗到收获需要五年,对于当地的海洋养殖产业而言,仍然需要数年时间才能算清、消化这一重大事故的影响。

  邵德善认为,海底底播部分的损失究竟是多少很难计算,“我们金石滩河咀村,一年损失在5000万元左右,其他村会少很多,一是我们村承包的多,二是我们村距离事发地近,油污重。”

  除了河咀村之外,大连新港邻近的其他村海底全部被国家征用。“7·16”事故发生两周之后,2010年8月4日,大连市海洋局以征代赔,河咀村不在征用范围之内。

  海底底播损失仅为其中枝节而已,随着相关责任人被处罚、审判,这一重大事故的处理也进入尾声。这片美丽的海滨还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完全恢复往昔的风采。

  “7·16”事故发生之时,沿海一带污染严重,岸边沙滩礁石尽成墨色。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事故发生地附近各村接到任务,组织当地渔民参与海上清油,每天每船补贴2500元,22日以后每桶补贴300元。事故发生两周之后,大连市政府宣布清油结束,水质达标。起诉材料显示,最终的油污清除费用总计达11.68亿元。

  要彻底清除大范围的油污并非易事,对于礁石上难以清除的油污,渔民们使用消油剂冲洗稀释,油污的厚度最多达到1米,冲洗过程中大块沉入海中。另外,部分残余的油污,被就地埋进了沙子里,随着天气转冷而渐渐凝结,但是,在夏天里油污又会零星地显现出来。

  事故发生一年之后,2011年9月14日,河咀村附近5公里的海岸线沙滩上出现了大量鹅蛋大小的油污,微小的油污更是数量众多。邵德善打电话给海洋局,希望派人查看,但大连市海洋局并没有进行全面处理。风浪渐渐平息之后,海面上的油污重又沉入海底。

  【作者:《财经》记者 王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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