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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港建设副总受贿70万 辩称是管理费有支配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8 08:28 来源: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因为家中买房急需用钱,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陈同洲借职务之便索要70万贿赂。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同洲有期徒刑11年。    

  57岁的陈同洲曾是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调研员,也曾是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3、4月,陈同洲利用其担任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管理全面工作,并主管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十分公司的便利,向挂靠在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十分公司承揽工程的杨某索要70万元,杨某按照陈同洲的要求,于2008年5月将70万汇至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三分公司账户,后被陈同洲占为己有。 

  开庭时,陈同洲辩解称,70万元是杨某应向他缴纳的管理费和利润的一部分,他对这笔款项有支配权,只是这笔款项在走账程序和时间上不符合财务制度。但陈同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他索要这笔钱,完全是为了家中买房。 

  2008年初,陈同洲的妻子李某通过链家地产世纪城营业部购买了四季青“诚品建筑”云会里远流清园的一处房产,当时由于原房主急于卖掉房屋,要求她在一周内把全部287万元房钱付清。李某和陈同洲通过各种方式凑钱,但是最后还是差了50万元。大约3月左右,陈同洲和杨某等朋友在第六俱乐部打牌吃饭,在只有他和杨某两人在场的时候,陈同洲对杨某说,“你跟了我这么多年,别人都以为我从你这里得到好处呢,你也给我弄点钱,我要买房子用”。于是,杨某同意给陈同洲70万用于买房。 

  由于房主卖房催得紧,在杨某的70万尚未到账期间,陈同洲决定先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十分公司借钱,并通过会计借出了50万元。一个月后,杨某将钱打入了陈同洲指定的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三分公司账户,陈同洲将50万还给了第十分公司,另外20万存入个人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同洲已经构成受贿罪,并判处他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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