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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社局:用人单位对员工罚金不得超月薪20%

2011年05月06日 16:25 来源:北京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实施已满三周年,昨天(4日)市人力社保局举办了专题在线解答活动。

  有企业提出,公司很多女员工从一怀孕就开始休病假,有人甚至一直休到哺乳期,但是对于这些员工不能因医疗期满解除合同,因此想了解对于已休完医疗期的“三期”员工,是否可以不再批准其休病假,而按照事假处理。对于这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也不明晰。

  相关负责人表示,只要是劳动者持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就不可以按照事假执行。法律所规定的病假期间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是一个最低标准,如果用人单位规定支付职工病假工资的标准高于这个标准,法律并不禁止,且应当按照这个标准执行。

  针对有企业询问对员工违反公司纪律进行扣薪的额度,人保局答复称,扣薪最多不能高于职工月薪的20%,只要是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一些网友反映的单位将档案丢失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劳动者有关档案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畴,但是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遗失的,仲裁委可酌情裁决单位支付3至6万元的赔偿金。(代丽丽 杜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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