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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证实诉中兴商标侵权已获德国法院支持

2011年05月13日 07:03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华为与中兴的专利纠纷正在不断升级。昨天,华为方面证实,已收到了德国法院关于禁止中兴通讯侵犯华为商标的禁令。对此,中兴通讯回应称,临时禁令并非正式判决。

  根据法院判决书副本,该禁令于5月2日由德国汉堡法院颁布,内容是禁止中兴在其USB数据卡上使用华为的一项注册商标,并禁止销售印有该受特定法律保护商标的USB数据卡。该判决在没有听取中兴通讯辩护的情况下,通过快速法律程序颁布。中兴如有异议,可提起上诉。

  德国法院在如此之短时间内作出裁决,说明中兴侵权事实非常清楚。从报道的禁令颁发时间看,华为应该在数日之前就已经获知此事,但并没有主动公示。

  昨天,华为方面向本报证实,已收到德国法院关于禁止中兴通讯侵犯华为商标的禁令。“我们欢迎法院的这一决定,这将有助于保护华为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对此,中兴通讯向媒体发布声明称,临时禁令非正式判决,是一项临时措施。

  中兴通讯还进一步解释称,所谓“临时禁令”并非法院实体判决,此项禁令在华为向法院单方面申请后即可获得,仅属于诉讼前的临时救济措施,最终是否侵权,需要等待法院的实体判决。如果最终法院认定中兴通讯不侵权,华为需要承担中兴通讯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中兴通讯目前尚未收到华为诉中兴通讯商标侵权的诉状。

  中兴通讯在声明中指出,在华为获得该项商标注册前1年就已经停止相关标识使用,对中兴通讯经营无影响。此外,声明还强调,华为无权将RoHS标识注册为商标,中兴通讯已经在欧盟申请撤销。

  RoHS是欧盟环保认证通用标识,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它既不是某家企业“专用”的环保标识,更不是企业自身某个“产品”的标识。这就如同将“节能”二字进行少量的图形化设计,作为家用电器的商标一样,缺少合法性。

  由于欧盟商标申请的程序与中国不同,不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内容审查,华为在这4个字母基础上,进行了细微的图形化设计,便将其申请为所谓商标。中兴通讯基于自身利益和行业利益,已经向欧盟提起该商标的撤销程序。

  此前,华为于4月28日在德国、法国和匈牙利对中兴通讯提起法律诉讼,指控其侵犯华为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起诉内容包括中兴通讯侵犯了华为有关数据卡和LTE技术的一系列专利,并且未经华为许可,在数据卡产品上非法使用了华为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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