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03日 07:45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广州颁布“限购令”后,很多市民以“赠一买一”的方法转移名下物业以获得购房资格,近期更有读者致电本报询问:如果以继承房屋再出售的方式来获取购房名额,这种方法是否可行?需要缴纳哪些费用?记者通过采访海珠公证处等专业机构得知,继承房屋出售所缴交的费用与获得赠与房屋后出售的费用基本相同。
赠与房屋再出售
个人所得税为差额征收
专业人士指出,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受赠人获得赠与房屋再次出售时,需缴纳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个人所得税”的说法并不准确。该人士表示,受赠人出售获赠房屋时,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为房屋实际成交价减去房屋原价及受赠人支付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税率为20%。
此外,受赠人出售获赠房屋还有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如果房产证够5年,且该房产为受赠人的唯一住房时,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在这里,所谓“房产证够五年”并非指受赠人获赠之日开始算,而是从赠与人购买该房产之日开始算。
赠与过程的契税
按“房屋残值”征收
还有市民认为:“赠与房屋契税为房屋评估价的3%,房屋评估价是极低的。”对此,专业人士澄清也是不准确的说法。此处的“契税”指的是发生在房屋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赠与受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契税,由于是赠与而不是买卖行为,所以其契税的税基既不是市场成交价,也不是评估价,而是“房屋残值”。“房屋残值”是评估学学术概念,具体由房管局相关专业评估机构做出,一般情况下楼梯楼为1000~2000元/m2,电梯楼为2000~3000元/m2左右。
其实,赠与房屋本身和赠与房屋再出售都会产生契税,前者的税基为“房屋残值”,后者的税基才是房屋的市场价或评估价,两者可能差10倍左右甚至更多。有市民可能是站在赠与房屋再出售的立场上看待赠与房屋本身发生的契税,混淆了两种交易行为有本质的不同。
受赠房屋
再出售税费如何交?
误读1:“受赠人获得赠与房屋再次出售时,需缴纳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个人所得税。”
澄清:受赠人出售获赠房屋时,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为房屋实际成交价减去房屋原价及受赠人支付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税率为20%。
误读2:“房产证够5年且房产为受赠人唯一住房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澄清:“房产证够五年”并非指受赠人获赠之日开始算,而是从赠与人购买该房产之日开始算。”
继承房屋
再出售税费如何交?
如果是继承房屋再次出售,其个人所得税如何缴交呢?继承房屋属于个人无偿受赠,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继承房屋再次出售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赠与房屋再次出售相同,其税基同样是房屋实际成交价减去房屋原价及受赠人支付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税率为20%。此外,免征条件也是相同的,如果房产证够五年,且该房产为继承人的唯一住房时,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