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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涉嫌被诋毁案开庭 同业竞争尺度在于真实

2011年06月10日 08:4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6月1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还记得去年伊利、蒙牛两大乳业巨头联袂上演的“罗生门”吗,从“圣元奶粉性早熟事件”到“安勇事件”再到“蒙牛诽谤门”,虚虚实实的网络营销最终导致多人因涉嫌侵犯商业信誉罪而被批捕。现在,相似的一幕再度上演,只是关注点从“奶”变“油”。

  起诉书中现"鲁花"身影

  由于撰写网帖,严词攻击金龙鱼食用油,北京一家营销公司的策划总监因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而被深圳警方逮捕。案件已经在6月3日开庭,而值得注意的是起诉书中出现了国内另一家食用油巨头“鲁花”的身影。来看中央台驻深圳记者李强的报道。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1】589号)指出,沈阳人郭成林2004年入职北京赞伯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0年8月,赞伯与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营销策划咨询协议》,鲁花委托赞伯提供鲁花坚果调和油营销整合服务,支付赞伯180万元,赞伯则指派郭成林负责此项目。接手项目后郭成林撰写了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的文章,在2010年9月15日发到天涯、论坛和自己的QQ博客。

  上述帖子目前仍然能在网络找到,主要指责金龙鱼“控制”全球转基因产业链、转基因大豆导致丧失生育能力、金龙鱼大豆油是化学浸出有致癌物残留等。

  鲁花宣传负责人:未参与相关炒作

  记者了解到,检察院目前以郭成林“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为由提起公诉。6月3日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开庭,但当庭没有宣布判决结果。

  郭成林已经站上了被告席,那么起诉书中提到的北京赞伯营销和鲁花现在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至本文截稿,北京赞伯营销方面提供的负责人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而鲁花负责宣传的徐女士则在接受《新闻纵横》专访时强调:鲁花没有参与相关炒做,但她承认鲁花与北京赞伯营销有过合作。

  徐女士:你要采访我,我只能回答你一点,因为我们对这个事件我们有一个回复,应该说这个事情我们从来没有参与这一事件,发了以后我们才看到,我们一直在关注这个事情。但是现在我们就是做好我们的工作,生产更健康、更绿色、更安全的食用油奉献给广大的消费者着。我只能回答你这个。

  记者:那鲁花和北京赞伯有没有签订过一个什么营销策划的服务协议呢?

  徐女士:我想这些不需要我再给你解释了吧。我们肯定有合作,是营销方面的合作。

  记者:当时签的合同只是营销方面的?

  徐女士:对,我们就没有参与这个事件,确实没有参与这个事件。

  金龙鱼代理律师:起诉对象不应只有郭成林一人

  相比现在处境微妙的鲁花,事件的另一方——金龙鱼的代理律师黎孟龙则向《新闻纵横》详细讲述了案发经过。   

  黎孟龙:金龙鱼发现了有大量的网络帖子,也知道了这篇文章已经在营销领域广泛使用,这样已经给它造成了一定损失,然后它内部的法务部门就根据这个情况来判断认为已经涉嫌构成了损害商品声誉这一方面的犯罪,这样的话它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记者:报案的日期是什么时候?

  黎孟龙:报案的日期我这儿没有准确的,应该是在9月20日左右。

  记者:法务还是相当快的,在帖子出来一周的时间就已经报案了?

  黎孟龙:一周多,不是20日,应该20日以后。

  记者:这短短一周时间已经对金龙鱼的实际营销构成了影响了是吗?

  黎孟龙:在营销领域,就是说竞争对手有人手持着这种文件来进行宣传了,金龙鱼也是通过营销领域,自己的营销领域说有人拿这个单子来说事才发现有这么严重的问题。

  此外,黎孟龙律师还向我们介绍了庭审的过程和金龙鱼方面的想法。   

  黎孟龙:警方起诉的对象只有郭成林一人,在金龙鱼的角度认为造成他损害的显然不只郭成林一人。庭审当中,郭成林的辩护律师也提出来说这不是我们犯罪,应该是赞伯公司法人犯罪。检察官就是公诉人也已经在庭上回应了这个观点,因为证据升级的情况,认为足以追溯郭成林,其他的就没再表述了。

  记者:到目前为止金龙鱼并没有准备提出附带的民事诉讼条件,比如说赔礼道歉或者精神损失方面的经济赔偿等等吗?

  黎孟龙:有权提但它没有提,目前我们作为代理律师暂时也没有委托我们,到下一步是不是有这样的计划我们不清楚,现在我们这边非常简单就是关注这个案子,我们非常关注这个案子要依法审理依法判决。

  同业竞争尺度把握引关注

  从伊利、蒙牛到金龙鱼、鲁花,网络营销的推波助澜屡屡让中国知名品牌身陷尴尬和麻烦,这其中,商业诽谤和行业深喉的区分到底该如何界定?同业竞争的尺度又该怎样把握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不是说不可以发文章探讨,不可以有根据的发文章指出对方产品中的不足,这都是可以的。法律没有说同行之间只能内部通报,不可以把相互之间生产上的矛盾外部化,不可以把对方产品的不足之处告诉别人,法律根本没有这样的限制。

  一句话,你既可以告诉他,你也可以报告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广大用户公布,但是有一点,这个数据一定是经得起检测的。第一我检测过,第二我用的检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试剂等是最科学、最可靠的,除非数据、检测的过程等涉及到国家秘密。今天看到的这个案例以及过去在蒙牛和伊利之间所形成的不正当竞争,不是因为他们都是以个人名义在网络上发文章制裁它,而是因为他们文章里面所讲到的内容完全是子虚乌有,没有客观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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