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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奶粉自带销售罚5倍

2011年06月13日 06:55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杜娟 通讯员叶华新、肖润)喜欢在小店购买进口奶粉和婴儿食品的妈妈们注意了!根据市工商局的最新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违者最高可处货值5倍罚款。

  为宝宝购买原装进口奶粉成为时下不少妈妈的选择,但不少人并没有时间和精力亲自到香港购买,这样一些专卖进口奶粉的小店应运而生。记者昨日在江湾路附近一家较为隐蔽的婴儿用品店看到,来自荷兰、美国、日本等地的原装婴儿奶粉就摆在货架上,有些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有些贴着繁体字中文标识。店主告诉记者:“我们的货都是朋友从国外或者香港带进来的,肯定是原装的。”

  无合乎规定中文标签不得销售

  对此,市工商局食品处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卖个人自带进口食品的现象还只是私下卖,不敢公开卖。不过过去我们对这种现象的监管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尤其是基层工商执法人员,不知道如何处理。本次,我们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明确了没有合乎规定的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一律不准销售,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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