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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今起征求意见 免征范围拟扩大

2011年06月15日 15:24 来源:法制晚报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今起征求意见 免征范围拟扩大 包括港澳台车船

  混合动力汽车 车船税至少减半

  今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对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车船,将免征车船税。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下称“车船税法”),进一步完善了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调整了税负结构,规范了税收优惠,强化了征管手段。

  通过后的车船税法拟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扩大免征范围

  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对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除此,条例还规定,对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亦不征收车船税。

  条例将免征范围做了进一步的扩大和明确。条例规定,车船税法第四条所称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

  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另外,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转让过户车船

  同一纳税年度不再缴

  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另外,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车船税。

  车船税计算方法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征求意见方式及时间

  意见提交时间:2011年7月14日前

  提交方式: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邮件:ccs@chinalaw.gov.cn

  文/记者 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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