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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集优试图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2011年06月15日 17:12 来源:财新网

  交易商协会将推动地方政府成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作为其融资保障和偿债风险保护,这一专项基金的资金能否顺利到位将是“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的关键

  【财新网】(记者 张宇哲)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力图建立新机制充分协调地方政府资源助推中小企业发债。这一新机制名称为“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旨在实质性地突破长期以来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以及高信用等级企业发债空间已有限、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债规模面临天花板的现实。

  6月14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金融办、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签署三方合作备忘录。同时在此框架下,江苏常州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常州中

  心支行、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债公司)签署了“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合作框架协议”,将依托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遴选符

  合条件的各类地方中小企业,由中债公司联合商业银行、地方担保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做债务融资方案,并提供全产品线金融增值服务的业务模式,这 一模式即为“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

  “这一模式能否成功的关键是引入地方政府风险缓释措施。”交易商协会秘书长时文朝在签署仪式上表示。

  这一风险缓释措施的核心措施是交易商协会将推动地方政府成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作为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保障和偿债风险保护,利用财政杠杆撬动金融资源。中债公司将联合常州市金融办,于今年9月初推出这一新模式的第一单产品。

  目前地方财政捉襟见肘,加之备受关注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已吸纳了未来几年的地方财政预算和土地资产等抵押品,这项专项基金的资金能否顺利到位将是操作中的最大挑战。

  “区域集优”模式

  不同于以往运作周期长、程序繁琐、规模小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交易商协会希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可以通过地方政府设立专项基金、中债公司

  和当地担保公司反担保、企业提供抵押品等多种信用增进措施,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中小企业发债效率和规模,帮助大量中低信用等级企业实现首次直接债务融资。

  来自央行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募集资金仅64.77亿元。相较于银行间债券市 场存量2万多亿元的规模,可谓杯水车薪。

  在“区域集优”模式下,政府支持力度至关重要。地方专项基金的规模也将与地方中小企业发债总规模挂钩。据中债公司人士介绍,地方专项基金的担保

  倍数约放大到20—30倍。比如江苏中小企业发债总规模为100亿元,则这一专项基金的规模可能为5亿元;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力度将与企业准入门槛相关, 政府资金支持力度与地区信用环境相关。

  在这一新机制下,中债公司将提供信用增进,为企业债务融资创造条件。据中债公司人士介绍,中债公司目前的担保费手续费是1.2%—1.5%,远低于市场上其他担保公司2.5%的费率。

  “第一单之所以选择江苏省,是因为江苏的金融生态环境提供了合适的土壤。”时文朝同时表示。江苏是中小企业大省,但这些企业融资成本高、渠道 窄,拓宽融资渠道的需求迫切。2010年,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已联合江苏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和对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 主承销业务的监测评估。

  据统计,全省金融机构目前储备的项目达到140个以上,企业超过200家,融资总规模超过1000亿元,其中有32家已报送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拟注册金额超过200亿元。

  常州拟推第一单

  中债公司联合常州市金融办,将于今年9月初推出第一单产品。常州将针对区域集优项目建设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由政府主导、发债企业共同参与建设的专项基金。

  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科副科长王勇向财新记者介绍,常州启动第一单,是因为常州市当地中小企业比较集中,96%的企业是中小企业,面临转型的中小企业比较多。

  至于专项基金的成立,由于常州市是江苏省金融创新支持中小企业的试点城市,“今年财政预算中已经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金融创新,所以常州中小 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成立相对比较容易。”据常州市金融办金融一处副处长周玮介绍,常州这一专项基金将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的中小企业。

  据了解,人民银行分支行将对政府遴选企业按照金融政策和市场认可的程序进行把关。

  另外,此前由于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涉及多家中小企业,发行规模小、前期准备时间长、程序繁琐,商业银行对于承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并不积极。在 新的机制下,通过提高效率和规模,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为发行企业债券承销或过桥贷款的方式,在获得收益的同时,也可探索出一个中小企业融资新模式。

  按照中债公司的设计方案,对于暂不符合发债条件但具有成长性的企业,商业银行可提供信贷融资;对条件成熟、市场认可的企业可以承销发行债券;对于一部分企业可以联合券商,在现有规则框架下,通过创新债股转化产品满足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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