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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个税修正案意见:仅15%公众赞成3000元起征

2011年06月15日 20:30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1年4月25日16时至5月31日2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本次征求意见采取由公众对草案各条规定分别提出意见的办法,并提供其居住地区、从事职业和收入水平等信息情况,以便于对社会各方面所提意见进行定量分析。全国各地方的社会公众给予了积极配合,各种职业和各收入阶层的公众通过网络、来信等方式踊跃表达意见。2011年5月10日和2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还分别听取11位专家和16位来自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收入群体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社会公众对草案的意见。

  一、基本情况

  在本次征求意见过程中,中国人大网共收到82707位网民提出的237684条意见(每位网民可以对草案的4条规定分别提出意见),另有群众来信181封。

  从数量上看,意见主要集中在草案向社会公布后的前三天,共收到63921位网民提出的174672条,占全部意见的73%。从下面的曲线图可以看出,第一天最多,41472位网民提出了118641条意见。

  从地区上看,提出意见前3位的是:北京、广东、上海,提出了103317条,占全部意见的43%;后3位的是:西藏、青海、宁夏,提出了843条,占全部意见的0.4%。

  从职业分类上看,提出意见居于前3位的依次是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和商业服务业从业人员,提出了178806条,占全部意见的75%。

  从月收入分布上看,集中于3000元至7500元的人群,提出了116848条,占全部意见的49%,其中收入3000元至4500元的人群参与最多,提出了61929条,占53%;收入12000元以上的人群提出了25835条,占全部意见的11%。

  多数意见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关注民生的表现。草案贯彻了“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原则。网民对草案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时间从原来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次月15日内,普遍表示欢迎和赞成。有的建议,常委会应尽快通过修正案,让群众尽快享受税收优惠。

  辽宁省辽阳市退休干部侯权忠、中医药大学退休职工朱惠民来信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向全民征求意见,是以人为本、关心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的一大进步,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草案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

  网上共有82536人对本条发表意见。其中赞成以3000元作为起征点的12313人,占15%;要求修改的39675人,占48%;反对的28985人,占35%;持其他意见的1563人,占2%。

  按月收入分类,3000元以下的14900人,其中3576人赞成,占24%;3000元至4500元的23190人,其中3479人赞成,占15%;4500元至7500元的20783人,其中2702人赞成,占13%;7500元至12000元的13542人,其中1625人赞成,占12%;12000元以上的10121人,其中1417人赞成,占14%。持赞成意见的主要集中在月收入3000元以下和3000元至4500元的人群。

  按职业分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12245人,其中2078人赞成,占17%;商业、服务业的从业人员10594人,其中1728人赞成,占16%;专业技术人员30574人,其中4251人赞成,占14%;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486人,其中102人赞成,占21%;其他从业人员28637人,其中4868人赞成,占17%。

  (一)赞成草案3000元的起征点

  参加座谈会的社会公众代表和专家:工人出版社计划财务部主任翟广圣提出,3000元的起征点是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数据测算出来的,有理有据,基本上解决了低收入人群不纳税的问题。云南省昆明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办公室主任雷时雨、用友集团畅通软件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张艳军提出,草案的规定符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目前将起征点定为3000元是合适的,今后可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起征点再适时调整。山西长治市潞安矿业集团常村煤矿工人王垠提出,作为一线的煤矿工人,目前月收入在3000元到4500元之间,3000元的起征点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宽税基、低税负和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如果将起征点定得太高,将导致个税收入大量减少。北京市顺义区金融办副主任潘蓉提出,按照目前北京市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按照3000元的起征点,科级以下干部将基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家对这一调整很拥护。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杜成提出,北京市外企职工的平均工资在5000元到10000元之间,草案的规定体现了对低收入人群的照顾。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提出,发达国家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相当于居民月平均工资的24%至40%左右,而按照草案的规定,我国的减除费用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约2800元)的100%,远高于发达国家水平。要求提高到5000元、8000元甚至更高,没有相应的数据支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提出,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大,而我国目前只占到6%左右,比例很低,起征点不能再提高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提出,起征点应当与物价指数挂钩,从2008年到现在,我国的物价水平上涨了10%至15%,据此计算减除费用标准应提高到2200元左右,草案的规定已经高于这一水平。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提出,实践中除法定的减除费用外,“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已经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了,按照3000元的起征点计算,再加上“三险一金”的扣除,实际扣除额为3896元,相当于上海市2010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从全国范围看,这一标准已经很高。

  网上内蒙古刘朝阳留言:“3000元起征点已经不低,立国之本是要保持形成稳定的宽税基。随着橄榄型社会的建立,工薪阶层能得到越来越多的薪水,纳税既可调节个人所得又为国家积累资金,保证公益事业。”安徽合肥市乔建民来信提出,纳税支援祖国建设,是每个公民的义务,3000元起征点恰到好处。有的意见认为,3000元的起征点既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又有利于培养人民的纳税意识。如再提高,虽可最快地缓解现阶段的一些矛盾,但长远看不是好办法。目前物价水平一路走高,如将起征点再提高,社会的工资水平也会相应提高,可能出现工资带动物价上涨的局面,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建议适当提高起征点

  参加座谈会的社会公众代表和专家:湖北黄石市华新水泥股份公司销售员罗远景提出建议将起征点调整为4000元,以降低东部地区大多数纳税人的税负。朱青提出,虽然从科学角度讲起征点不宜再提高了,但考虑到社会的呼声,可适当提高到3300元左右。

  网上一些意见建议适当提高起征点,数额从3500元至10000元不等,其中较多建议提高至5000元。江苏陈训军留言和深圳大学陈泽生、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王殿安来信提出,十二五规划提出国民收入五年倍增,很多地方已进入实施阶段。草案3000元的起征点,用不了两年城镇居民月平均收入就会超过。税收应有前瞻性和稳定性,不宜频繁修改法律,建议将起征点调整到4000至5000元。有些意见提出,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生活成本及房价都很高,3000元还不够缴一居室每月的房贷。3000元的起征点不符合“基本生活费用不必缴税”的原则。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一季度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54元,上海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北京超过了4000元。以3000元作为起征点,短期内发达城市大部分普通工薪阶层都成为征税对象,无法起到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作用。

  (三)建议根据地区收入的差异规定不同的起征点

  参加座谈会的社会公众代表和专家: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向兰提出,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不同,起征点不应全国一刀切,应当有所区别。建议将北京、上海等一线发达城市的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建议,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分别适用5000、4000、3000元的起征点。

  上海、北京、广东的部分网民提出,发达地区收入水平与边远城镇相差很大。3000元在发达地区,只能保证个人基本生活的开支。建议授权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辖区收入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另行规定,例如东部省份6000元、中部省份4000元、西部省份3000元等。

  部分网民和参加座谈会的社会公众代表不赞成制定不同的起征点,提出一个国家的税收应该统一。发达地区生活成本虽高,但收入高,国家财政的投入高,享受的社会保障也高。一个国家的公民,没理由适用不同的起征点。有的意见提出,如果允许各地另行规定不同的起征点,将导致人才和劳动力又向东部倾斜,不符合国家开发西部和落后地区的政策。有的意见提出,发达地区多纳税可以补贴不发达地区的发展,符合先富的带动没富的原则。

  (四)建议降低草案3000元的起征点

  参加座谈会的社会公众代表和专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税务系教师曹建韬提出,起征点的提高是一种普遍性的减税政策,纳税人的收入越高,享受的减税优惠越大,而中低收入阶层只能享受到较小的减税优惠,使减税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时,将起征点定得太高,纳税人的数量将大幅减少,不仅不利于公民纳税意识的培养,也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税收的公平性。因此,在目前情况下,起征点只宜微调,不宜大动,建议调整为2500元。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提出,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个人所得税是唯一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种,国家的个税收入不应减少,而应增加。发达国家的减除费用标准一般为人均国民收入的10%左右,发展中国家的比例高一些,但绝不会超过人均国民收入,草案3000元的起征点已经超过这一比例(按年人均国民收入4000美元计算)。起征点的提高对大多数低收入者没有任何益处,反而使其收入相对下降,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

  网上陕西宋亚辉留言:起征点的设置应略高于全国的最低保障性工资,即1500元。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目的是通过调节贫富差距,保障大量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建设和谐社会。我国8亿农民对草案意见的反馈方式有限,几乎无发言渠道,大量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几乎无收入可言。通过纳税让所有有收入来源、有能力为社会做贡献的人,为农村的几亿老人和儿童提供一点保障和帮助。河南焦作市杨志刚来信提出,起征点调整为3000元后,财政收入相应减少,不利于国家建设,建议调整为2500元。

  (五)关于起征点的其他意见

  参加座谈会的社会公众代表和专家:曹建韬、中国职工之家财务部副主任陈璐、中国民生银行职员窦学锋提出,不同收入人群、不同阶层的需求不同,起征点提高到多少,都会有不同意见。建议从个税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补充养老保险,以增加群众福利,让大家更直观地感受到税收“取之于己、用之于己”,这样的修改思路可能比频繁调整起征点更合适。雷时雨、向兰建议考虑纳税人的家庭实际负担,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

  网上有些意见提出,制定起征点应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建议按户籍的抚养人口确定起征点或者申请减免。有的意见则反对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认为企业高管阶层,本来收入就高,再享受对家庭税收优惠,更加大社会的贫富差距。有些意见提出,应当建立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形成的长效机制,使起征点与GDP和CPI挂钩,并授权国务院每年调整后发布,不要经常修改法律。

  三、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

  草案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将工薪所得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9级修改为现在的7级,分别适用5%、10%、20%、25%、30%、35%、45%的税率。

  网上共有75690人对本条发表了意见。其中赞成27470人,占36%;要求修改25383人,占33%;反对21712人,占29%;其他意见1125人,占2%。

  按月收入分类,赞成的意见集中于3000元以下和3000元至4500元的人群,提了16207条,占这类意见的59%。

  要求修改和反对的意见,按月收入分类,集中于4500元至12000元的人群,提了21663条,占这类意见的46%;按地区分类,上海、北京、广东列于前三位;按职业分类,专业技术人员居于首位,提了21193条,占这类意见的45%。

  参加座谈会的社会公众代表和专家:王垠建议将5%和10%两级税率分别降低到2%和5%;曹建韬建议增加2%一档税率,其适用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元部分,或者将5%的税率修改为2%,或者适当扩大5%税率适用的范围。雷时雨、向兰建议将5%、10%和20%三级税率分别降为2%至3%、5%至8%和15%,以减少月收入12000元以下的工薪人员的个税负担。北京市水务局幼儿园党支部书记胡艳芳建议将工薪所得的税率修改为浮动税率,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差别化需求。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汤贡亮建议,扩大5%和10%两级税率的适用范围。翟广圣建议,将适用5%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修改为不超过2000元,将适用1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修改为2000元至5000元,将适用2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修改为5000元至10000元。孙钢、刘剑文建议将适用10%税率的月应纳税所得额修改为1500元至5000元。刘剑文建议将最高税率由45%降为40%;李稻葵建议降为35%,并逐步降低到25%。

  网上一些意见建议将草案第1级数不超过1500元的月应纳税所得额5%的税率降为3%,体现国家普惠工薪阶层。有些意见建议降低起征点的同时降低适用税率,即工资收入1000元至5000元的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或者1%的税率,一是扩大了纳税群体,有利于国家税收;二是低收入者有了连续纳税记录,有利于子女在异地享有公平受教育的机会;三是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有些意见提出,草案取消了15%的税率,从10%跳到20%,既缺少平滑度,又增加了中等收入人群的负担,建议仍保留15%的税率。有些意见提出,草案规定45%的最高边际税率较高,过高的税率不利于吸引国际性人才,也不利于税收征管,建议最高边际税率规定为30%或者40%。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结构

  草案第四条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适用税率5%;其他4档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调整为15000至30000元,30000元至60000元,60000元至100000元,超过100000元,适用税率分别为10%,20%,30%,35%。

  网上共有24057人对本条发表了意见,其中70%赞成草案的规定。

  有些意见提出,应扶植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一方面鼓励依法经营,一方面减轻负担。建议每一级距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5000至15000元不等,同时降低适用税率3%至5%。有的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最高适用税率限定为25%。有的意见提出,应提高对餐饮、娱乐业个体工商户的税率,每档加5%至10%。有的意见提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同一税率表不够科学,建议分开规定。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

  参加座谈会的社会公众代表和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可以照顾到纳税人的不同负担情况。从“九五”计划到“十二五”规划,都提出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有关部门应尽快推进这一改革。高培勇、朱青提出,增加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是税制改革的方向之一,一味提高起征点,减少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不符合改革方向。华生提出,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应在起征点上做文章,而应通过适当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与民生相关的特殊减免税项目,如扶养人口、房贷支出、教育支出等达到减税的目的。李稻葵建议,选取合适的城市开展合并各类收入和考虑实际家庭负担的税制改革试点,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所得税申报,以身份证为识别标记申报扶养人口。

  网上有些意见提出,国家财税部门应尽快创造条件,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考虑家庭抚养、赡养人口、教育费用、大病减免等综合因素,实行法定免税、申请减税、退税制度。有些意见提出,财税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税收使用情况,让老百姓清楚税收是否真正用于改善民生,帮助了贫困人群。有的意见提出,财税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不能借口执法力量不足不主动追究偷、逃、漏税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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