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9日 06:36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6月18日讯(记者黄强)房屋被依法征收,补偿标准是咱老百姓最关心的事。18日,省政府办公厅就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发通知,要求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继续执行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最低套型面积标准。
这就意味着,如果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要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仍按设区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如果被征收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市、县政府应当按照已确定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
同时,非住宅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另外,如果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条件,征收部门就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其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政府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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