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4日 05:42 来源:证券日报
■ 本报北京讯 记者徐建民报道
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要求各地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通知》指出,为严格电价管理权限、进一步落实电价管理政策,充分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执行。
对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经国家发改委批准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行为,以及未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国家发改委要求立即停止执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阻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的地方和部门,国家发改委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国家发改委强调,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相关优惠金额部分按无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罚款处理;对因实施优惠电价而压低上网电价的金额,要依法退还有关发电企业或收缴财政,并处相应罚款。对各地越权出台优惠电价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严格执行国家上网电价政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规范。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规定电力直接交易的对象和电价标准。未经三部门联合审批,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通知》强调,严禁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以及开展电力市场单边、多边交易等形式,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除国家另有明确价格规定外,对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送端电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与受端电网企业协商确定送电价格。未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峰谷、丰枯分时电价的地区不得自行改变峰谷电价、丰枯电价的时段和电价标准。未按规定执行的,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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