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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爷陶校兴受贿1045万余元财物 一审判无期

2011年06月24日 07:18 来源:东方早报

陶校兴(截屏图) 陶校兴(截屏图)

  法院认定,陶校兴受贿1045万余元财物,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受贿1045万 违法所得全部追缴 法院认定受贿罪不属情节特别严重

  一审判决

  关于陶校兴主动交代全部受贿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但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其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已被全部追缴,故被告人陶校兴所犯受贿罪不属情节特别严重。

  早报记者 李燕 余梁意

  昨天上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副局长陶校兴受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陶校兴受贿1045万余元财物,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全部追缴。

  陶校兴生于1951年3月,原系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副局长,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后任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2010年11月,陶校兴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月被执行逮捕。2011年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陶校兴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校兴在1998年9月至2010年8月期间,先后接受孙某等人请托,利用直接分管土地利用管理等职务便利,帮助上海兴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获取地块,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并先后收受孙某等人以及上海顺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尊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贿赂的现金、手表、商铺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45万余元。

  任职12年持续受贿

  据市检二分院的起诉状称,现年59岁,出身于闵行农村贫困家庭的陶校兴,早在1998年7月,47岁的他便从松江县的副县长位置上来到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当上了副局长。之后,随着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先后更名为上海市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截至案发时的近12年间,陶校兴的官职始终不变,一直坐稳其副局长的位置,分管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的最后决定权。毫不夸张地说,在所有房地产开发商的眼中,他就是不折不扣的上海“土地爷”,拥有申城土地各类敏感交易的终极把关权。任何豁边或擦边的土地批转动作,没有陶校兴的首肯,想都别想。

  公诉机关指控的8项具体受贿事实显示,陶校兴在1998年上任伊始就开始了其受贿生涯,持续了12年,受贿总金额达1045万余元人民币。受贿指控几乎全是因“土地”而起,在松江、闵行和青浦等区县用地审批时,为请托者批地、立项更改土地用途。这些企业通过行贿,从陶校兴手中获取土地,有的是直接开发,有的则是高价转手,从中获得高额利润。其中有些行贿者的转手获利达3000万至4000万元,有些企业因土地开发,获利超过3亿元。同时,陶校兴也“心安理得”地获利。

  行贿者多为老朋友

  起诉书显示,2000年4月至2008年10月,陶校兴利用担任上海房管局副局长,并直接分管建设用地、土地管理等职务便利,共收受328.5万元人民币、3万美元、50万港元、在建商铺一套和卡地亚手表一块,合计1045万余元人民币。

  据供词来看,牵涉受贿的土地出让多位于闵行和松江这两个他曾经任职的区域。据公诉人称,行贿的开发商都是陶校兴的老部下、老邻居、老朋友。

  曾放弃辩护全盘认罪

  今年2月21日,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陶校兴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甚至拒绝了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律师,对检方的指控也毫无异议。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陶校兴表现出悔改意愿,称自己“辜负了党组织和人民对自己几十年的教育,走上了犯罪道路”。昨日,在相关媒体披露的一段陶校兴在逮捕期间接受采访的录像中,陶校兴表示十分后悔,称在职时衣食住行(政府)都提供得很好,不该这样辜负(政府)。

  陶校兴曾在辩护中表示,自己主动交代了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并请求从轻处罚。昨天的判决认定,关于陶校兴主动交代全部受贿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但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其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已被全部追缴,故被告人陶校兴所犯受贿罪不属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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