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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高速公路不应设立最低收费

2011年06月29日 11:07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 晏扬(浙江 媒体人)

  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治理工作正在进行,山东省物价局日前决定,自6月28日起降低高速公路的最低收费标准,由每车次15元下调至每车次5元。(6月28日《齐鲁晚报》)

  高速公路的“最低收费”类似于餐饮场所的“最低消费”,更类似于手机通话按分钟计费,通话不到1分钟仍按1分钟收费。一辆车只要驶入高速公路,行驶里程再短,交费也不能低于最低收费标准,无疑也属于霸王条款。

  我们不妨算一笔账:以山东省高速公路为例,现行最低5元的收费标准,只有当一辆小客车行驶里程达到12.5公里(5元除以0.4元/公里)时,车主交5元通行费才不算吃亏,行驶里程低于12.5公里仍交费5元,则意味着车主吃亏了,高速公路经营方占了车主的便宜。

  山东省此次大幅度下调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是实实在在的举措,值得肯定。全国还有许多地方高速公路的最低收费标准畸高,以霸王条款侵犯车主的权益,这些畸高的最低收费标准同样应该下调。

  不过,无论怎样下调,仍会有很多车主吃亏。如上所述,5元的最低收费标准已经够低了,但高速公路经营方同样侵占了一些车主的利益。高速公路的最低收费标准应当取消,一律改为按实际行驶里程收费,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多少公里就按多少公里交费,如此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避免高速公路“最低收费”侵犯广大车主的权益。

  如果乘此次收费公路专项清理之东风,能够将高速公路的最低收费标准取消掉,那也算是专项清理的成绩之一,对于车主也是实实在在的一个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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