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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提到3500元6000万人不再缴个税

2011年07月01日 07:02 来源:北京青年报

起征点提到3500元6000万人不再缴个税
■制图/潘璠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天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据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介绍,经过这样的调整,纳税人负担普遍减轻,6000万人不需要再缴纳个税。

  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3次提高个税免征额,2006年,免征额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免征额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此次修法涉及的减税额最大。

  讨论过程

  23.7万条意见 修改路径体现民意力量

  今年4月20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从9级降到7级。

  4月25日,草案一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征求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共收到23.7万多条意见,创近几年国家立法公开征求意见数量之最。结果显示,在23.7万多条网民意见中,83%的意见对3000元的起征点不满。

  5月10日和20日,全国人大分别邀请了部分专家和社会公众代表座谈对个税法修改的意见。

  6月27日上午,草案再次提交常委会审议。二审稿对3000元起征点未作修改,但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

  分组审议时,有常委会委员指出,网上征求意见中,要求提高起征点的占83%。对如此集中的意见,草案未充分回应,很难向公众解释清楚。

  程贻举委员甚至表示:“我认为个人所得税法不是5000元、3000元的问题,而是如何更认真地对待群众意见和老百姓关注的问题。”

  6月30日,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将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

  争论焦点

  多高合适 修改结果经过审慎考量

  分组审议过程中,郑功成委员认为,起征点维持3000元,第一级税率由5%降到3%是比较合适的,因为这样既进一步降低了普通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又维持了一定的税基。

  辜胜阻委员说:“我们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应该是CPI涨多少,就调多少。”他认为,现在是高房价、高物价、高生活成本“三高”,百姓对个税改革反映之所以这么强烈,是针对他们的相对收入来讲的,相对收入在下降,起征点多高就会很关键。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此前表示,目前争议最多的起征点问题实际上陷入了误区,个税改革更多是要明确方向。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就指出,仅仅调整起征点对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目的意义不大,甚至会出现逆向调节。如果目前大幅提高起征点,受惠多的将是高收入者。

  个税算账

  月工资38600元以上税负增加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介绍,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将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修改后的个税法还将9级超额累进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并对其中的一些级距、税率进行了相应调整,专家表示,这种综合调整更能起到有效降低税负的目的,受益群体除了较低收入者,还包括中等收入群体。以月工资6000元为例,现在每月需要缴纳个税475元,9月1日后,每月需要缴纳的个税是145元,每月少缴330元,全年少缴3960元。

  据测算,月工资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个税的实际负担率在1%以下,6000元为2.42%,7000元为3.5%,7500元为3.93%。“目前,我国月收入7500元以下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0%以上,个税法修改之后,绝大多数纳税人的税负比以前降低。”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高萍说。

  据测算,个税法修改后,月工资在38600元以上的群体,个税税负增加。高萍介绍,以月工资40000元为例,现在每月缴纳税额是8125元,个税法修改之后,每月需缴纳个税8195元,比之前多缴70元,全年多缴840元。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指出,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从根本上说需要加快推进个税制度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均据新华社

  改革方向

  税制分类综合

  需要尽快推动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琳在参加分组审议时举例说,自己有一企业家朋友开了很多公司,是高收入者,但他的工资单上只有两三千。王琳说:“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重要的是税制改革如何进行、如何推动。”

  目前,我国现行个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名义上是一个税种,实质上可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每个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税制安排,优点是便于征管,可以从源征税,代扣代缴,但缺陷是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改目标的确定可追溯至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迄今已经跨越了“九五”“十五”和“十一五”规(计)划,并写入“十二五”规划,但目前,这一改革目标仍停留于研究层面,未获得实质性进展,其中的主要障碍是税收征管环境和条件的制约。

  正如常委会委员汪光焘指出的那样,这次个税法的修改,核心问题是现在对工资收入的征税和其他收入的征税之间产生的差距,或者是财产性投资、房屋投资增值等不是直接的工资收入的税收问题。他建议应尽快把个税综合改革提到日程上并公布,给公众一个稳定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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