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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财贸所提出个税改革新方案

2011年06月30日 07:02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昨天,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和贸易经济研究所发布了《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1/2012》,推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财贸所方案”,即“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渐进式改革方案。

  该个税改革方案的基本思路是,以相对较小的征管成本引入综合制因素,尽快建立初始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此为基础,随着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不断完善,通过保持初始改革方案的可拓展性,实现由初始方案向目标方案——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过渡。

  财贸所称,渐进式改革初始方案的核心,是在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实施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通过对部分所得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对已经进入自行申报范围的纳税人先行实施综合计征。

  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长期保持年所得12万元为综合计征的门槛,随着居民收入增长和通货膨胀的交互作用,适用自行申报综合计征纳税人的数量将逐步增加,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适用范围的稳定扩张。

  第二,逐步调整扩大纳入综合范围的所得项目,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第三,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条件成熟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除捐赠扣除外,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从征管成本角度分析,引入抚养扣除、残疾扣除的成本较低,而赡养扣除、医疗扣除的成本相对较高。应当指出的是,未来个人所得税的差别扣除项目并不是越多越好,应着力避免税制的复杂化以控制征管成本,而对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调节应更多地依赖财政转移性支出。

  第四,适时调整税率结构,促进税制公平。应适时调整分类计征所得项目与综合计征所得项目的税率结构,如将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两个累计税率表合并,以扩大综合计征的范围,促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不断完善。

  社科院财贸所表示,该方案既可控制自行申报纳税人的初始规模,又可较好地利用既有制度框架。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在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的同时,具有较好的可拓展性。

  名词解释

  所得税的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

  分类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各种应纳税所得,分为若干类别,不同类别(或来源)的所得使用不同的税率,分别课征所得税。分类所得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并以课源法征收。

  综合所得税:是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如工薪收入、利息、股息、财产所得等)综合征收。这种税制采用累进税率,并以申报法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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