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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07月01日 14:23 来源:郑州晚报

  项目交付使用要达到16项条件

  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交房

  昨日上午,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局代市政府草拟的《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16项条件,方可交付使用;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民可登录郑州房地产网(www.zzfdc.gov.cn)查看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示时间为7天,对该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传真至0371—67889723反馈,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aifachu1@163.com反映。

  晚报记者 胡审兵

  实习生 徐海平

  背景 无交付使用制度,管理存在盲区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昨日介绍,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取消。为此,造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形成了盲区。

  “由于没有具体的交付使用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时经常出现矛盾,导致群众意见很大。”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批示,要求完善住宅验收管理制度。这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在考察北京、上海、哈尔滨、大连等城市的经验后,前后修改20多次,最终结合郑州市实际,出台了此次征求意见稿。

  同时,该办法也不代替各专业、各单位、各部门对开发项目单项工程的验收,交付使用办法是对项目整体配套的一个规范。

  交付使用条件 具备16项条件,才能交房

  根据征求意见稿,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16项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因特殊原因不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应当提供临时设施,并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侯苏介绍,这16项条件是总的规定,每个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同,并不是要求每个项目必须具备这些条件。

  交付使用方式 双方达成一致,可自行交付使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交付使用双方对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及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意见达成一致的,可以自行交付使用。

  交付使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评审或申请诉讼、仲裁的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为确保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因这些单位的原因造成延期交房的,要追究这些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交付使用标准 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地产行业协会组织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专家库”。

  评审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评审费用由委托方垫付,经评审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开发企业支付,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由委托方支付。

  办法草案还鼓励开发企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后交付使用。

  另外,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参加。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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