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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副总受贿千万判死缓 沉淀13年仍未逃脱

2011年07月04日 14:58 来源:北京晚报

  庭审中并不认罪

  本报讯 (记者 杨昌平) 某银行金融市场部原副总经理宋立新,在出售银行持有的债券中,成了“内鬼”,把债券以低于买入价的价格出售,并收了140万美元的回扣。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对宋立新以受贿罪,判处死缓。

  宋立新今年43岁,大学毕业后就在某银行工作。检方指控称,宋立新于1993年10月至11月,在担任该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债券交易员期间,与中国光大集团下属光大财务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债券买卖交易。在该过程中,宋立新把多只债券以低于买入价的价格卖给光大财务投资有限公司,使光大财务赚取了巨额利润。宋立新于1996年11月,收受光大财务副总经理杨某给予的回扣140万美元(合人民币1161.958万元)。

  13年之后,宋立新受贿一事才案发,他于2009年12月被拘留,后被逮捕。在庭审中,宋立新不认罪,他声称这140万美元是他向杨某提供咨询服务的劳动报酬。

  法院经调查确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外币债券处于价格下降的趋势或银行需快速回笼资金,因此,宋立新以低于买入价的价格售出债券是非正常交易。而且,大批证据可相互印证,证明宋立新令光大财务公司赚取巨额利润后受贿140万美元。鉴于案发后大部分款项已被追回,法院认为,可不对宋立新立即执行死刑,而是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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