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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不愿公开预决算或担心遭质疑

2011年07月07日 07:37 来源:法制日报

  中央首次公开“三公”经费详情引关注专家称此举为地方信息公开之表率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研究院教授  王敬波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对话动机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201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经财政部汇总,2010年中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三公”经费支出合计94.7亿元,这也是首次公开中央单位“三公”经费。

  自2009年起,我国正式拉开中央财政预算公开的大幕,然而,作为群众高度关注的“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仍然在相关的预算报告中难觅踪影。作为财政预算公开中群众高度关注的项目,此次中央公开“三公”经费的意义何在?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乃至整个法治政府建设将产生哪些影响?《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展开对话。

  □对话

  记者:近日,经财政部汇总,2010年中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公开的“三公”经费支出合计94.7亿元。中央单位公开“三公”消费预算有何积极意义?

  王敬波:首先,这是一个积极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非常值得肯定。其次,从中央的角度来讲,更加开放、更加透明是顺应世界趋势的一种现象。从整个世界的发展趋势上来看,公开透明是政府的一个发展方向。中央人民政府现在能够进一步部署财政公开,同时公布“三公”经费的做法,说明我们的政府已经意识到要顺应世界开放的趋势,意识到中国政府不能置身事外。再次,这次公开是对社会公众要求的积极回应。实际上,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之初,社会公众就已经对“三公”经费包括预算、决算的公开提出了很高的期望,这次中央人民政府积极主动地作出公开“三公”经费的部署,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回应。

  记者: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公开“三公”经费存在哪些问题?

  王敬波:一方面,预算本身的科目设计和公众对“三公”经费公开的预期不一致,这需要对预算管理进行改革。在预算当中要想找到“三公”经费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预算管理设计的标准和公众对政府开支所希望获悉的信息,通常无法对应。政府部门有时会说预算当中没有“三公”经费这一科目,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实际上在预算当中可以找到公众关注的“三公”经费内容。只不过预算管理中的科目与公众普遍理解的“三公”经费有一定差距,需要找一些细目进行核算才能够得到相关数据。这样就容易出现政府部门和公众在交流沟通上互不理解的情况,但这仅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它不能成为阻碍公开“三公”经费公开的理由,也不能影响公开的趋势。

  另一方面,关于“三公”经费,政府部门在公开方面还存在不够主动的情况,推三阻四或者找各种借口的现象在很多地方都存在。中央人民政府和温总理曾向社会承诺有一个公开“三公”经费的日程表,这是非常好的现象,但关键是要在实践当中得到正确的贯彻和落实,尤其是地方政府在落实上不能打折扣。

  记者:按照此次人大会议要求,中央各部门不仅要公开本部门2010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数和201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比照中央财政做法,公开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并做好“三公”经费等公开工作,具体来说,这一要求在执行中可能会遇到哪些困难?

  王敬波:这一工作在执行当中实际上是没有特别多的困难。对于预算和决算的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直就有特别的要求,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到目前为止已经执行3年了,从严格执行法律的角度来说,3年的法律执行期已经算比较长的时间了。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预算和决算都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是面临要向社会公开的问题。我认为在制度上不存在障碍,在执行的过程中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尤其是行政首长的意愿。如果说地方政府和行政首长有意愿贯彻条例和全国人大的一些要求,那么在实践当中就不存在执行上的障碍。唯一的障碍即是地方政府的意愿和贯彻法律法规的主动性。

  很多基层政府不愿意公开预决算的主要原因,可能还是担心受到公众的质疑。政府部门应该接受公众的质疑,如果回避和隐瞒,只会增加公众的不满,影响政府部门形象。实际上,公开是一种很好的方法,它既可以保证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也可以促进政府部门的自我转变、自我改革。

  有些基层政府在公开过程中也会有轻内容、重形式,甚至出现隐形处理、数字游戏,用各种技术手段来处理的情况,这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想,作为地方行政首长来说,不公开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一种漠视,如果迫于公开的压力进行公开,但在公开过程中不真实地公开,事实上也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预算和决算方面的法律规定。

  记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已经3年,在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类似于“三公”经费这样的敏感信息的公开方面,还有哪些规定是需要进一步细化的?

  王敬波: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已经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我认为现在不是法律制度的问题,而是执行法律的愿望问题。影响执行的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因为法律已经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就是要进行公开,这实际上是世界通例。

  我不赞成因为没有明确的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则而回避公开的行为。现在不是欠缺程序和技术手段的问题,而是应该把政府部门每年都正常制定的预算、决算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自然会有各种反应,然后根据公众反应再讨论已有的预算、决算是否科学,然后进行相应调整,这是正常的程序。我觉得关键问题还是观念和意愿的问题,技术上、运行方式上、程序上都不存在障碍。

  记者:此次中央督促地方政府进行更深入地信息公开工作传达出哪些信号?

  王敬波:首先,中央人民政府有一个以身作则的表率态度。其次,中央政府贯彻落实这个条例的决心是很明显的。再就是,中央人民政府希望通过自上而下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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