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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规:人身保险签单10日内退保保费全还

2011年07月09日 23:34 来源:长城网

  长城网7月9日讯(赵晓慧)从保监会网站上获悉,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业务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最多扣10元

  “犹豫期”是指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通知》称,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代理人佣金设“上限”服务水平“挂钩”佣金量

  《通知》指出,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其中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个人长期健康险业务直接佣金参照个人寿险趸缴和期缴死亡保险佣金比率执行。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代理协议约定向代理人支付佣金,佣金应采用分期形式支付,但短期人身保险业务除外。保险公司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应充分考虑代理人对投保人的服务品质,应通过对首期佣金水平、续期佣金水平以及支付期限的合理调节,提升代理人在保单存续期间对投保人的服务水平。

  保单贷款有关事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公司可以向具有现金价值的个人长期险保单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服务,保单贷款的有关事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贷款利率应当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单贷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贷款,应当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合同补充协议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批单(或批注)是合同双方变更合同内容的补充协议,一般会附在原合同上。对于一些有“特别约定”的条款,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为防范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补充协议条款上起争议,《通知》规定,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保险公司要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资料,防止客户信息外泄,《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保护,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制定泄露客户信息的处罚措施,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个人信息资料。

  此外,《通知》还对业务宣传材料、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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