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3日 02:13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周宇)本月起,在价格异动时期或突发事件中的价格违法行为都将被列入从重处罚范围。昨天,市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同一类型违法处罚要相同
据了解,在CPI不断走高阶段,不少商家出现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此前,各地一般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各地并没有统一的处罚裁量标准。昨天,市发改委发布的该《规定》,正式对各区县价格违法行为裁量进行明确说明。
《规定》明确,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同一价格主管部门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此办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
半年内连续受罚从重处罚
此次明确的裁量标准包括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共四方面。其中从重处罚情形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有负面社会影响的;当事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同一当事人,在半年内再次被查处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在突发事件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例如,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违法行为,若属从重处罚情节,警告并罚款300万元-50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30万元-50万元;而属减轻处罚情节的,警告并罚款1万元-1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下。
受他人胁迫可减轻处罚
记者看到,出现价格违法后,商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对价格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都属于减轻处罚情节;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从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经调查核实属于管理疏漏造成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接受检查,认真整改的、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轻微的可认定为从轻处罚情节。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案例
散布涨价信息被罚
今年3月下旬,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多次接受采访,发表了日化产品涨价言论,新闻媒体多次报道联合利华等品牌的日化产品将于4月份涨价,引发部分城市发生日化产品抢购的现象。
今年5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对于联合利华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马上就访
问:推出这个规定是针对CPI不断走高,是市场出现了问题吗?
答:并不是因为价格检查工作中遇到了问题,而是因为国家有规定,此条款依据国家规定而来。
问:“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有何不同?
答:“减轻处罚”可以突破法定处罚的最低限,比如某项违法行为需罚款10万至20万,“减轻处罚”可以罚款10万以下,“从轻处罚”就需要在10万至20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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