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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案一审宣判:生产者刘襄被判处死缓

2011年07月25日 17:03 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7月25日消息,河南“瘦肉精案”今日下午在焦作中院一审宣判,五名被告系共同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其中,瘦肉精生产者刘襄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伙奚中杰被判无期徒刑。

  五名被告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成立

  下午14:45分,焦作法院当庭宣判了五名被告的一审结果。审判机关认为,依据《刑法》,5名罪犯在明知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饲喂的畜禽被人使用后,可能对人体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私自秘密研制销售盐酸克伦特罗,构成共同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

  其中,瘦肉精生产者刘襄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伙奚中杰被判无期徒刑;下线销售者肖兵被判有期徒刑15年;同伙陈玉伟被判有期徒刑14年;刘襄妻子刘鸿林被判有期徒刑9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刘襄、奚中杰、肖兵、刘鸿林表示上诉,被告陈玉伟称“考虑以后再说”。

  控辩双方争辩焦点集中为三点

  该案件的审理从上午8:30开始,直至下午15:30分才结束了检控双方的辩论,进行审判结果的宣布。检方和辩方搜集的证据数量庞大,光是纸质文件就超过80页。

  法庭上,五名被告对于自己违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事实基本供认不讳,但全部否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对起诉书中一些具体罪状基本都提出了异议,比如涉案金额、共同犯罪是否属实等。

  从今天审判现场的辩论来看,检辩双方的争辩焦点主要集中在三点,一是五名被告究竟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五名被告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第三则是相关企业的损失是否应该全部由五名被告承担。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指出,“非法经营罪”一般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可处3至10年有期徒刑,造成重大损失者可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检方称焦作生猪养殖企业损失1.6亿

  公诉方提出,根据调查统计,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共损失3400多万元;此外,由于瘦肉精的使用引起市场恐慌,河南乃至全国的生猪出栏率骤减,日生猪出栏量为2120.13头,同比下降49.76%,焦作市生猪养殖企业的损失高达1.6亿元。

  公诉机关认为,尽管双汇等企业存在检验缺失,但这五名被告生产销售瘦肉精的行为才是导致企业损失和市场恐慌的源头性原因。“五人明知瘦肉精对人体有害,仍然共谋研发瘦肉精并进行销售,刘鸿林明知丈夫刘襄的所作所为,还协助刘襄采购原料,并通过陈玉伟、肖兵等人让养殖户试用,情节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共同犯罪’事项。”

  被告拒绝承担双汇等企业全部损失

  按照公诉方的陈述,五名被告尽管只是为了赚钱而生产销售瘦肉精,但明知瘦肉精对人体有害仍放任其发生,属于犯罪故意。

  而五名被告及辩方律师则均认为被告并非故意犯罪,不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其主要出于赚钱目的,同时因为客户有需求才进行违法生产销售。

  另外,他们还指出,平时经常食用猪肉,也并未接到过食物中毒的反馈。“瘦肉精事件只给企业造成了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检方对于企业损失的证据不清晰,被告不应该承担企业的全部损失。”

  五人均在现场表现出强烈的悔过意愿,其中,瘦肉精的生产者刘襄更是宣读了其在看守所的一封检讨书,他的妻子刘鸿林则在一旁泣不成声。

  刘鸿林在现场痛哭流泪,她说自己并不知道生产的瘦肉精被企业用来喂猪,而且这些猪肉没有导致人员伤亡,自己承担罪名的过重。她还痛诉双汇暗地里从散户手中收购饲喂瘦肉精的生猪,却又不对猪肉进行严格检验。

  “我们确实不知道瘦肉精的危害,如果生命都不在乎,我们还要钱干什么?双汇如果不购买添加瘦肉精的生猪,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审判!”她边落泪边称,“刘襄心情很软,在路上看到流浪狗都会过两条街买点食物喂狗。请大家原谅。”(徐雯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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