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27日 11:07 来源:新闻晨报
□记者 彭晓玲
晨报讯 昨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并分组审议了修订草案的修改稿。上海拟地方立法,对机场内备受争议的收费和服务问题加以规定。
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机场地区餐饮和零售等服务进行规范时,不宜直接限制企业的定价行为,可以在机场管理机构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增加相应内容,从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等角度对企业服务提出要求。建议对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机场的生产运营,维护机场的正常秩序,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公平竞争、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的原则,与取得经营权的餐饮、零售等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
为进一步完善旅客、货主投诉处理制度,在修订草案中还增加关于投诉处理的规定:“对旅客、货主的投诉及时予以答复,难以及时答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