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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育津贴上调 平均工资60%保底

2011年08月01日 10:10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信报讯 7月3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7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调整生育保险津贴计发办法,生育津贴按所在单位平均工资发放。据悉,大部分群体在此期间的待遇会涨,少数高收入群体的生育待遇也不会下降。

  新计发办法对《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进一步明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本市原“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的规定不再执行。新计发办法还对发生工作调动的生育人员生育津贴标准进行了明确。2011年7月1日后生育或流引产的企业职工,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其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另外,新计发办法还明确了生育津贴的保底封顶原则。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300%保底封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发;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发,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1~15日,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计划内二胎生育的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审批表》(可到市人社局网站下载打印并由单位填写项目完整并签章)等材料,到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市内四区企业职工申领时还须提供本人在本市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或借记卡账号。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拨付到职工银行账户上。

  (记者 郝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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