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深圳降低公积金提取门槛 1000元额度限制被取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08 11:07 来源: 财经网

  在住房提取方面,《提取规定》取消了1000元的额度限制,并取消了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财经》综合报道】据南方日报报道,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并定于9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进一步降低了公积金提取门槛。

  在住房提取方面,《提取规定》取消了1000元的额度限制,并取消了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购房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此前征求意见时的提取办法曾规定,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3套房的不能提取,而在最终公布的《提取规定》中规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据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可以提取60%,该项规定仅对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

  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房贷方面,《提取规定》规定首套房可按实际还贷额提取。

  按照《提取规定》,在提取公积金还贷方面有两个新变化:一是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还是可以提取60%进行还贷,但不得以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房提取;二是首套房按月实际还贷额提取。

  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留存额的意见,《提取规定》将留存额由3个月降为1个月。而根据公众提出的增加提取情形、提高物业费提取额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新增了其他住房消费这一提取情形。将住房物业服务费、装修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及其他不符合购房、租房、还贷提取条件要求的住房消费情形纳入到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