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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拟对加价售车征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08 11:33 来源: 财经网

  国家税务总局4日起草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初稿,拟对购车款之外的、装饰美容费、增配费统一计入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此举虽有助于防止税款流失,但却以购买车内装饰的名义进行了加价,并且有将购车加价行为合法化之嫌

  【《财经》综合报道】正处于结构性过剩的国内车市,一些紧俏车型则存在常年加价销售的情况。这种少则数千元多达十几万元的加价售车行为,存在于急于拿到现车的消费者与对资源拥有支配权的汽车经销商之间。一直以来,在这个灰色地带产生的交易金并未体现在机动车销售发票上。

  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初稿,拟对购车款之外的、装饰美容费、增配费(如增配GPS、倒车雷达等)统一计入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车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关于价外费用依据上述《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等其他收费。按照我国现行车辆购置税的计算公式:购车者应缴纳的购置税=发票价/1.17×10%。其中发票价包括购车者支付给销售者的购车款和价外费用,而加价部分属于价外费用,应该开进购车发票。

  按照现行条例,加价卖车本身是可以允许存在的,作为购车时产生的价外费用。但由于缺少监管,经销商对于加价部分基本不开具发票,不开增值税发票,便形成了灰色地带。逃避增值税是一方面考虑,另一方面经销商也担心被汽车厂家发现加价的证据,毕竟厂家对经销商擅自加价的行为并不满意。

  事实上,此举已经触碰法律底线。根据2009年颁布实施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国内车市中加价现象较为集中在进口车领域,按照国税总局的新政内容,加价购买进口车的消费者将是缴税的主要群体。而市场人士认为,加价提车之所以有市场,是因为大多数买豪华进口车的消费者更看重提车时间,而非价格。

  国税总局在修订稿中称,汽车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是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购车价外费用,要求把车辆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开具在同一张机动车销售发票上,主要是便于控管,实现以票控税的目的,也解决目前有的费用开票、有的不开票、有的开机动车统一发票、有的开其他发票的混乱状况。

  此举虽然对防止税款流失起到一定作用,但也产生不小争议。一方面,以购买车内装饰名义加价买车的消费者,实际上多支付的金额是用作额外消费,将这部分算在整车价格里按购置税征收,显然并不合理。

  另一方面,国家一旦将加价与税收挂钩,便有将购车加价行为合法化之疑。汽车评论员苏晖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明确指出,如果加价收税合法化,等于是对加价行为的一种变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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