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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认购后遭遇限购令 两购房者诉讨优先购买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5 11:00 来源: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8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15日)上午一起讨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诉讼正在北京平谷法院开庭审理,本来签订了商品房优先购买协议,也交了认购款,限购令后开发商却反悔,是何原因?

  “限购令”是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的:从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这是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

  原告牛先生是黑龙江人,他起诉说,2008年8月5日,他与被告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优先认购协议书,认购了北京市平谷区“盈谷中心”的一个商品房,并交纳了认购房款5万元,其中含两万元定金。双方约定,被告在取得“盈谷中心”预售许可证后7日内通知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房地产公司在2010年6月27日取得了“盈谷中心”的预售许可证,却迟至2011年5月14日才电话告知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此时因牛先生属于外省市户籍,按照北京5月1日开始施行的限购政策,已不具备购买资格。

  但是牛先生的表哥姜先生作为共同购买人,已获得被告委托的销售公司的认可,但被告公司否认姜先生的购买资格。原告认为,预售时每平米5200多元,现在已经涨到16000元,被告当时是有意囤房不卖,导致原告遭遇限购令,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方原本起诉要求依法确认牛先生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开庭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原告34万经济损失和5万元认购款。

  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个理由是,原告没有在限定期限内到房地产公司签合同,到期不来签约,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认购权,我公司有权另行出售该房产,且2万元定金不予退还;第二个理由是只有牛先生一人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优先认购协议书,姜先生与我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也不能同意原告变更购房人的要求。目前,我公司已将上述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故我公司已无法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可以在扣除2万元定金的基础上返还剩余的认购款。目前,已将争议的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所以房产公司已无法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可以在扣除2万元定金的基础上返还剩余的认购款。

  被告方称:牛某与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我公司同意为牛某保留上述房产至我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向牛某发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通知的第七天为止(以上称保留期),如牛某未经我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牛某不得将本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许更名,否则视为牛某违约,我公司有权另行出售该房产,且2万元定金不予退还。我公司于2011年5月14日向牛某发出签约告知函,要求其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七日内携带相关手续资料及票据到指定的地点办理签约事宜,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定放弃所认购房屋的购买权,我公司有权对其所认购的房屋另行出售。牛某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了告知函,但其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前来办理签约事宜。目前,我公司已将上述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故我公司已无法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可以在扣除2万元定金的基础上返还剩余的认购款。

  目前双方正在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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