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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出具虚假报告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5 18:01 来源: 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8月15日讯 记者蔡岩红 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该局就《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鉴证报告或者涉税文书,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级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停止执业;限期改正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和税务师事务所执 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暂行办法明确,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涉税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和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不得以各种方式要求纳税人接受指定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

  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和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涉税鉴证报告的真实、准确时,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并及时向本所负责人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联合执业或者跨地区开展业务。

  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税务总局网站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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