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工资9月发若执行旧税法 税务局称可申请退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7 17:13 来源: 新民网【新民晚报·新民网】9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新版《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连日来,不少市民已陆续领到了新政实施后的首笔工资,但结果却几家欢喜几家愁:有人切切实实地“增收”了,也有人“空欢喜一场”,并未享受到减税的待遇。9月7日,网友“@土豆爸爸”就在上海滩微博(http://weibo.com)上发帖,反映本月的工资发放仍“因循守旧”,令人失望。
“土豆爸爸”在张江高科技园区一家外企工作,月薪在一万元左右,“我原本还想着,这个月可以少交几百元的税了”,可9月5日,当他满心欢喜领取上月工资时,却发现公司并未执行税法新政,而是仍旧按照2000元的起征标准代扣个人所得税,“我们单位共有一百多名员工,这次全都没获益,太令人失望了。”他向公司财务部门提出质疑,但对方表示这并非公司刻意为之,而是报税系统尚未完成更新升级,因此还无法适用新税法。
几天来,和“土豆爸爸”有着相同遭遇的白领并不在少数,大家纷纷通过微博或论坛发表不满,并质疑税务部门对于新税法执行不力。“如果真是系统软件还没跟上,那么多扣的税款下月会退给我们吗?如果退还,这部分是否又要重新计税呢?”网友们纷纷发问道。
为此,记者致电12366上海财税热线,工作人员解释说,虽然个人所得税新政已经出台,但部分企业的报税系统还未同步更新,预计相关工作将在9月中下旬彻底完成。至于“退税”问题,可由公司财务向当地的地税部门提交退税申请,如获得批准可以执行。
据了解,针对近期出现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不同税法的状况,国家税务总局已于今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再次明确表态: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来说,某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房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