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人人贷:借贷违规可导致非法经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5 14:08 来源: 天津网-每日新报众议“人人贷” 说法
编辑动机 “人人贷”在网站宣称,要为有资金需求和理财需求的个人搭建一个公平、透明、稳定、高效的网络互动平台。然而,“人人贷”是否真的像其宣传的那样美好呢?记者围绕“人人贷”有可能引发的风险,采访了经侦警方、法律人士以及亲身参与过“人人贷”的相关人士。
稿件统筹 金凡晴 刘峦
■虚假信息极易引发诈骗
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相关人士表示,通过浏览“人人贷”网站不难发现,这种中介行为基本主要存在于网络上。由于网络本身存在的不确定性,造成相关执法部门很难具体鉴别这种民间的借贷行为。“人人贷”不同于典当行、担保公司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机构,一旦在运营中出现借款无法偿还形成“死贷”,它不能获得抵押物处置的他项权。如果双方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有效,贷款方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两人之间的债务纠纷,贷款方还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借款人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则极易引发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
■借贷违规可导致非法经营
围绕“人人贷”这种中介服务形式能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问题,工商部门相关人士介绍说,对于这种金融借贷类的信息服务行为,工商部门是不会为其颁发营业执照的。经侦总队相关人士表示,如果“人人贷”的经营行为无法取得营业执照,无论其经营行为存在于实际中还是网络上,都已涉嫌违法。一旦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多方资金或成非法集资
此外,这位人士还特别指出,“人人贷”操作模式只是单对单,那么它即使形成纠纷,也是两人之间的纠纷,不会具有太大社会危害性。一旦借出方的资金来自多人,那么它就有可能引发非法集资类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让投资者血本无归,危害社会的稳定。
法律人士 和房屋中介服务类似
允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秀福律师表示,“人人贷”信贷中介服务机构,从其所提供服务的法律属性看,与我们所常见的房屋中介并无二致,均属于合同法上的一种居间合同行为,只是服务的对象不同。房屋中介提供的是房屋买卖居间服务,“人人贷”提供的是资金借贷居间服务,但正是“人人贷”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导致这种中介的高风险性。
“人人贷”是一种新型的中介服务,目前主要是零散的、小规模的中介服务,正在发展壮大期间。“人人贷”中介服务的行为本身,并未触犯法律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属于合法行为。但因为对其运营模式的监管属于空白,加之其服务对象是资金借贷,所以不仅极易引发潜在的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对需要资金借贷的当事人双方,特别是资金出借方,有一定的风险。
对于出借人来说,防范风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其次,要考察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考察抵押物的保值率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有效担保;第三,要签订规范的居间及借款合同文本;第四,要保存借款过程中相应的证据;第五,要警惕中介机构口头的担保和承诺。
业内人士 中介经营会规避责任
卢嘉亮,北京中洲(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去年就曾经参与了某“人人贷”公司中介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作为参与过“人人贷”的亲历者,卢律师表示,“人人贷”作为一种中介行为,在经营中存在许多问题。作为中介方,“人人贷”一般只会承担中介的责任,对于借贷双方的风险,他们一般会在合同文本中予以规避。
卢律师提醒那些贷款人,在整个借贷行为中,贷款方的风险比较大。为此,他们应该要求完善担保机制,或者让中介承诺提供连带担保,以此来最大程度地防范和预防各种风险。
本版撰文 新报记者 宫伟 实习生 信华 通讯员 古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