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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健全保障房退出机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30 11:50 来源: 财新网

  2011年9月22日,上海,位于闵行区的一处大型经适房建设工地。 东方IC

2011年9月22日,上海,位于闵行区的一处大型经适房建设工地。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李永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要健全退出机制。

  国务院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今年要再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000万套,保障房退出机制一直是业内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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