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欲出新政为企业发展减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09 17:14 来源: 舜网-济南日报本报10月8日讯(记者 刘晓群)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山东省企业权益与发展环境保障条例(草案会签稿)》,对相应的政府职责和企业权利义务保障进行规定。
制定涉企权益文件要广泛听证
制定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听取企业联合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限制、剥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方式。
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收费要出示许可证
针对企业遇到的乱收费问题,草案会签稿中对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等行为,都下了“禁令”。行政机关向企业收费应当依法进行,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告知收费依据,并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单据。
一些外来企业发展时,会遇到“地方保护”行为,对此草案会签稿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禁止违规评比排序
草案会签稿中对10种行为下了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这些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包括:
违反规定举办各类研讨、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活动等并收取费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赞助,参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