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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重拳整治担保机构参与非法集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8 03:10 来源: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周宇

  证券时报记者昨日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严防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非法集资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通知称,将严防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非法集资,绝不允许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现参与非法集资、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经自治区金融办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

  通知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在规定比例内的自有资金投资业务。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接受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不得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

  通知要求,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严禁非法集资、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警示牌,并公布处置非法集资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按时向监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按季度提供银行对账单,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通知强调,要按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类报表进行分析,并将业务报表、财务报表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查。

  通知还强调,要重点分析核查有无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超比例担保、超范围经营、现金收取保费、有无账外经营等行为。

  监测指标主要有:资金来源方面,有无除自有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担保责任余额方面,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总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此外,通知还要求,除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外的投资不得高于净资产的20%。

  监管部门将重点监测现金及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收担保费和对外投资、存入保证金等科目。各地相关部门每年要对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定期进行现场合规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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