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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原市长受贿获刑11年 丈夫涉足多家公司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7 16:08 来源: 金羊网-羊城晚报

  今天上午,因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及受贿罪,李启红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时被判刑的,还有她的丈夫林永安、弟媳林小雁、弟弟李启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谭庆中等10名被告。

  今年4月,李启红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当时公诉人指控,李启红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谭庆中处获得该集团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并与亲属利用内幕信息购买股票,账面收益高达1983多万元。此外,她还被控在2006年至2010年担任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涉嫌受贿港币40万元、人民币10万元。

  今天上午,广州中院一审认为,李启红、郑旭龄、谭庆中等10名被告身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建议他人买入证券,并泄露信息,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此外,李启红还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李启明、费朝晖明知是内幕交易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洗钱罪。部分人大代表参与了旁听。

  听判前,头发花白的李启红显得较平静,并向旁听席上的家属挥手致意。获知判决结果后,她认为对她的判决有些重,且非法交易一罪未认定其自首情节,她表示想要说一些话后,就开始哭了起来。除李启红的弟弟李启明明确称不上诉外,其他人均表示要考虑再看是否上诉。

  判决前后,被告人家属情绪激动,一度与媒体记者发生争执。

  内幕交易

  提前告知重组信息,获利1983多万元

  2007年4至5月,时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谭庆中筹划将公司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公用科技公司,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其间,他多次就此事向李启红汇报,并获得支持。6月11日,谭庆中又将此事向中山市委书记陈根楷作了汇报,陈根楷让李启红具体负责此事。随后,谭庆中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郑旭龄,要求郑就重组事项草拟一份书面材料,当月26日,他就该建议书正式汇报给李启红。

  7月3日,李启红、谭庆中、郑旭龄等向中国证监会汇报了公用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情况。同日,公用科技公司发公告称公司近期拟讨论重大事项。次日,公用科技股票停牌。

  中国证监会对“公用科技”(2008年该证券名称变更为“中山公用”)的相关问题调查后认定,公用集团将其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公司实现整体上市的预案在公开前属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6月11日,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至同年7月4日停牌止。

  但在2007年6月,谭庆中向李启红汇报公用科技公司筹备资产重组事宜时,提到公用科技股价会上涨,建议李启红让林永安(李启红丈夫)购买。6月中旬,谭庆中在办公室约见林永安,向其泄露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建议其出资购买股票。6月下旬,李启红在家中向林小雁(李启红弟媳)泄露了上述内幕信息,并委托她购买200万的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林小雁从林永安账户转出236.5万元,从李启明(林小雁丈夫)账户转出350万元,再集合其自有资金,筹集款项共677.02万元,并借用其弟林伟成和同事刘赞雄的名义在银河证券中山营业部办了开户手续,后分别转入林伟成账户400.02万元,转入刘赞雄账户277万元,让朋友关穗腾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股票89.68万股,买入资金669万余元,后于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万余元。

  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掩盖林小雁等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李启明与林永安、林小雁等人商量规避调查事宜。2009年12月,证监会找到李启明调查林小雁等买卖公用科技股票的情况,李启明得知林小雁买卖股票获利1000余万。2010年4月初,李启明向林小雁提出转款1000万元至郭长祺的账户,用于收购建大电器工业(中山)有限公司20%的股权。随后,林小雁安排林伟成于2010年4月分三次转款共1000万至郭的账户。

  延伸阅读

  丈夫涉足多家公司

  家族势力遍布中山

  庭审资料显示,李启红家族在中山颇有势力。除其本人外,她的丈夫林永安是广东国际关系调研室驻中山办事处原副主任、中山市高尔夫球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山市第九届人大代表。

  此外,林永安还被指涉足中山多家公司,而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是个典型的家族企业。有公开报道称,林永安是中山五建的股东之一,出资375万元,持有公司25%的股份;他同时也是中山多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另外,林永安及其弟弟林永灿还曾先后成为中山市中宏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

  李启红的弟弟李启明原是中山五建的总经理,而该公司负责施工的项目包括中山市盛景园工程、丽景湾工程、东盛苑工程及中山港会展中心工程等。

  职务受贿

  两次受人请托收受贿赂50万元

  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0年,李启红利用担任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梁某某担任中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直机关工委书记等职务提供帮助,并接受梁某某请托,多次批示中山市教育局为梁某某顺利解决其子女及亲戚子女的入学问题,先后8次在家中收受梁某某贿送的现金港币共40万元。

  此外,2009年6月至8月,李启红接受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关某某的请托,商请拱北海关副巡视员兼中山海关党委副书记梁某某,为曾经受过海关行政处罚的该公司申请双A信用级别事项给予支持,并于同年9月,在家中收受关某某贿送的现金10万元。

  李启红 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关系人

  郑旭龄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30万元。

  关系人

  周中星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10万元

  弟媳

  林小雁 (李启红弟媳)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万元。

  关系人

  谭庆中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

  关系人

  郑浩枝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万元。

  丈夫

  林永安

  (李启红丈夫)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关系人

  陈庆云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弟弟

  李启明 (李启红弟弟)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关系人

  费朝晖 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董柳、穗法宣、刘卓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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