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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征收补偿细则施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9 07:59 来源: 东方早报

  ■ 旧城改建需经过两轮“征询” ■ 补偿标准核心政策确定:困难户将增加补贴

  早报讯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0月19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71号令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东方网”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本细则主要从五方面作了规定:

  1. 确立了以市房屋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房屋征收行政管理体制和以区县人民政府为主体的房屋征收行政实施操作体制。

  2. 明确了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具体操作程序。《实施细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实施房屋征收,而且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 设定了旧城区改建事前征询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需要经过“征询改建意愿”和“征询征收补偿方案”两个阶段的事前征询:第一阶段为意愿征询,如果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改建的,方可实施。第二阶段为补偿方案征询,且需要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如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到比例的(不得低于80%,具体由区县政府规定),协议生效;否则,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4. 确定了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政策。《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第二,增加不超过30%的价格补贴;第三,对于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第四,对于居住困难户,增加住房保障补贴。此外,进一步细化了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5. 取消了行政强制执行,明确实行司法强制执行。

  《实施细则》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明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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