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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物价局回应机动车进城费质疑:未接受采访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6 22:23 来源: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1月16日晚间消息,针对《中国青年报》文章《广西柳州按小时收取机动车进城费遭质疑》,广西柳州物价局向新浪财经发来正式回应,称“近期物价局各职能科室及局领导未接受任何媒体就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的采访”,“收取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就柳州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以下为回应全文:

  柳州市物价局正式回应收取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相关质疑

  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广西柳州按小时收取机动车“进城费”遭质疑 官方称收费系为路桥还贷 合理合法》一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柳州市物价局正式回应:近期物价局各职能科室及局领导未接受任何媒体就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的采访,现就柳州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一、收取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由于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大、建设回报期限长的特点,仅仅依靠政府财政资金难以满足城市经济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方式。其中《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集资款……”“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建设模式是我国大多数城市的普遍做法。因此,柳州市收取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关于外籍车辆收费情况的说明

  2010年6月1日前,由于受到技术条件及收费站建设进度限制,无法按照外籍车辆驻留城市时间收取通行次费,柳州市部分本籍车辆便乘机钻管理方面的空子,为逃避交纳路桥通行费而转到周边其他城市上车牌,同时也有不少真正的外籍车辆在市内使用。这样便出现了大量外籍车辆只交一、二次进出城的次费,即可长期在市内使用的状况。而这些车辆几乎不承担道路资源使用费用。这种情况对按规定自觉交纳路桥通行费的本籍车辆而言是极不公平的,也造成了柳州市路桥通行费的大量流失。

  根据上述情况,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外籍车辆使用了柳州市路桥资源,应与本市车辆同样交纳通行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10月20日批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取标准方案和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5〕269号)相关规定,2010年6月1日起,柳州市对未购买路桥通行费年费的外籍车辆按驻留城市时间收取通行费。

  在具体实施中,按《柳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籍车主可根据其在柳州驻留时间自行选择次费、月票、季票和年费等不同的交费方式。对选择次费方式的,如同一年度内一次通行次费交费额大于年费金额,按年费额计收。故外籍车主实际上与本籍车主享有同等待遇,且有更多的选择。

  三、柳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办法是按规定经审批后实施的,并严格履行了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定价程序。

  柳州市物价部门在审核收费标准时,一是以运营成本(偿还城市道路、桥梁建设贷款本息、支付维护管理费用、及通行费收取成本)为基础,并综合考虑了柳州市的车辆保有量、交通流量、车流量增长及车主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测算收费标准。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受自治区物价局委托,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以上经审核的成本资料和听证会的情况,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柳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的暂行办法》均按规定上报,经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收费站点都按规定进行了收费公示。

  四、柳州市实施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较大改善,交通状况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不仅柳州市民享受到了交通基础设施改善带来的便利,同时也极大地优化了柳州市的投资环境。

  柳州市物价局

  20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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