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供电公司原总经理受贿258万获刑14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5 21:39 来源: 正义网正义网安徽11月25日电 (记者 吴贻伙 通讯员朱海兵 汤恒明) 今天上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就芜湖供电公司原总经理高振华与其子高旭共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高振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判处高旭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对涉案赃款258万余元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当庭未提出上诉。
案发时即将到退休年龄的高振华先后任芜湖供电局局长、芜湖供电公司总经理,其子高旭则是他的下属,在芜湖供电公司任基建部副主任。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年底至2010年上半年,高振华在明知其儿子高旭帮上海乐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商施孟虎介绍销售变压器有好处费的情况下,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芜湖供电公司招标采购变压器过程中为施孟虎提供帮助、关照,使得施孟虎在芜湖供电公司招标采购变压器过程中多次中标。在这期间,高旭先后多次收受施孟虎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0万元。
此外,2000年至2010年间,高振华在还利用其担任芜湖供电局副局长、局长,芜湖供电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先后单独收受多家企业及供电公司中层干部及下属单位现金、购物卡等共98万余元,并为他们在工作上予以关照。案发后,两被告人退出了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在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相关情节后认为,高振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共同或单独收受贿赂258万余元,高旭收受贿赂160万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高振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高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一审法院结合有关情节及两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