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晚报:年终奖多发1块钱 员工可能少得上千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5 09:48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今年年终奖交个税有六大“盲区”
成都老板注意:年终奖多发一块钱 员工可能少得上千元
年关将至,不少企业和单位开始筹划发放年终奖。今年9月起新个税法实施后,怎样发才让单位和员工能“双赢”呢?成都一些注册税务师称,发放年终奖得讲技巧,最好尽量避开极端情况下的“盲区”,否则,单位多发未必就能让员工多得。
【核心提示】
员工总是希望发的年终奖越多越好,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多发年终奖,你所获得的收入反而会减少成千上万元,这就是由于年终奖计税存在“盲区”。昨日,成都晚报记者经过计算发现,发放的年终奖金额正好处于几大极端情况,那么单位多发一块钱,员工则将多缴纳几百、几千、甚至上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怪象
年终奖这样计税
年终奖总数=发放总额-(发放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发放的年终奖越多 获得的却越少
我们来先举一个例:假设成都某单位今年的年终奖,对业务人员的发放是根据其全年业务成绩乘以一定比例来确定。发给员工小张的年终奖为18000元,而小陈的全年业绩好于小张,年终奖则为18500元。现在,我们来算算小张、小陈的实际所得应该分别是多少。
根据个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方法为:先将年终奖÷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按“年终奖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出应纳税额。那么:
小张的年终奖
应缴个税:(年终奖金额)18000×(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540元
实得:18000-540=17460元
小陈的年终奖
应缴个税:(年终奖金额)18500×(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1745元
实得:18500-1745=16755元
由此可见,小陈的年终奖较同事小张多500元,但实际取得年终奖反而比小张少705元。业绩差点的员工反而获得奖励更多,这是怎么一回事?昨日,成都注册税务师杨勇揭开了其中的秘密。
揭秘
六个新“盲区”
年终奖发放数
为以下金额
18001元、19283.33元
54001元、60187.50元
108001元、114600元
420001元、447500元
660001元、706538.46元
960001元、1120000元
级距不同税率不同 造成“怪象”
“这是因处于极端情况而造成的。”注册税务师杨勇称,根据我国个税法规定,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其适用税率也不同。例如,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法规定,扣除每月3500元免征额后,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1500元的,适用税率为3%;当月应纳税所得额1500元至4500元的,适用税率为10%。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种极端情况下的“盲区”:应纳税所得额1500元和1501元分别处于两个级距,而这两个级距内的税率却不同,分别应缴纳的个税额也就出现了较大差异。
同理,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新个税法实施条例,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原来的9级调整为7级,就出现了六个极端情况下的“盲区”。而发放的年终奖计税,先将年终奖÷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的。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一种规律:处于个税级距边缘的极端情况时,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点”,纳税额就会增加“一大点”。但是,随着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程度,这种怪现象也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幅度大于纳税额增加幅度的正常状态,例如两者发放年终奖数额均处于接近“盲区”的下方。但是,每月发放的工资不会出现这种怪现象。
有税务事务所做了一次测算发现,个税法今年调整后,年终奖的六个新“盲区”分别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个体户增值税和营业税 也有盲区
其实,这种怪现象在以前就存在。今年8月份,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47号公告”,引起全国舆论哗然。这个假47号公告之所以能造成那么大的反响,就是因为它不仅指出了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这一缺点,同时提出的年终奖新计税方法将“盲区”怪象消除了。
“不仅仅是上述年终奖的怪象,今年11月1日实施的个体工商户新营业税、增值税,也出现多销售一元钱就多缴纳几百元税款的现象。”昨日,成都一些注册税务师说。由于“两税”起征点提高到两万元,只要月销售额未达两万元,就不用纳税。按此计算,个体户月销售额多一元,就有可能要多缴几百元税。例如,个体户王先生月销售额只有19999元,他不用缴增值税。而个体户黄先生月销售额刚好达两万元,他将按规定缴600元增值税。
假设
年终奖多发一块钱
高管少得数万元
昨日,记者经过计算后发现,在一些极端现象中,年终奖多发1元,员工实际取得的年终奖将减少好几万元。以第六个“盲区”为例,假设成都一家银行单位发放给公司高层管理者的年终奖是96万元,而另一家IT企业发放的年终奖仅多一元,为960001元。那么:
某银行
发放96万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35%,对应速算扣除数是5505元,应纳个税330495元。税后实际所得年终奖为629505元。
某IT企业
发放960001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45%,对应速算扣除数是13505元,应纳个税418495.45元。税后实际所得年终奖为541505.55元。
由此可见,IT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年终奖较银行单位仅多了1元钱,结果职工实际取得的年终奖却减少了87999.45元。
同时,记者计算后发现,只要单位发放的年终奖不超过1.8万元,就不会出现上述的“多发少得”怪现象。
先对照税率表再定奖金数
今年年终奖比去年少缴税
注册税务师认为,由于“多发少得”的怪现象,只有在发放的年终奖处于“盲区”内才出现,所以单位发放年终奖时,有必要注意这些“盲区”。
注册税务师称,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实质上是一个数字问题,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12个月)后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对照个税的税率表,考虑除以12后的商数所对应的税率,确定发放额。
此外,新个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至今未对个人取得的年终奖计征个税方法出台新规定,仍然还是按2005年该局发出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来执行。记者注意到,较以前实施的个税法相比,实施新个税法后,年终奖的税额有所减少。因此,单位今年发放年终奖即使跟去年一样,职工实际取得的奖金收入将较去年有所增加。
例如,成都某单位向员工小冯发放年终奖1.2万元,按新个税法规定,他应纳税额为:1.2万×3%-0=360元。若按旧个税法,小冯应纳税额为:1.2万×10%-25=1175元,较去年少缴个税815元。
成都晚报记者 杨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