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赵锡军:规范民间金融要摆脱非市场因素诱导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6 16:38 来源: 解放日报

  让社会资本规范转向金融资本——

  民间借贷:“合法化”后怎么走

  ●问题的核心在于,以什么机制让散落在个人、企业手中的闲散资金,能够安全地调动起来,有效地用出去。

  ●要规范民间金融,说到底就是要摆脱非市场因素的诱导,以市场经济规则对其进行改造、引导。

  主持人:本报记者 支玲琳

  嘉宾:赵锡军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

  解放观点: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近日央行有关负责人首度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呼吁多年的民间金融阳光化,如今终于露出曙光。事实上,从几年来试点村镇银行,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我们对民间金融阳光化操作的制度尝试从未停止过,但一直难以破题,问题到底出在哪?而此次关于民间借贷合法化的表态,又能带来怎样的突破?

  赵锡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问题,可以说是箭在弦上,不能不发。首先,频频被爆出的“跑路”“跳楼”事件,背后与高利贷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民间借贷所引爆的中小企业资金链危机,已经危及中国经济的基本面。其次,楼市降温之后,民间借贷呈蔓延之势。在有些地方,放贷已经成为老百姓首选的 “投资新贵”。因此,合法化的这一表态,不只是给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金融正名,更是为了应对当前体量庞大的民间闲散资金的投资冲动。

  但事实上,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讲,从来没有任何表述禁止所有民间借贷。有关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无论是个人之间还是企业之间,早有规定。此外,民间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这条 “红线”亦有明确。更何况,这些年民间借贷领域出了不少大案要案,这些案件也都依法进行了调查、审理。这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这里面还是有法律法规可循,否则如何加以处理呢?我认为现在的问题是,有关民间借贷的行为规范,目前散落于各种法律法规, 《贷款通则》、 《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涉及,但就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加以明确。这样就导致很多人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出现种种 “灰色”地带,甚至做出 “越线”行为。这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制度的确有待完善,但同时也表明,中国的民间借贷尽管有着四千年历史,但仍处在一个不成熟的状态。

  解放观点:现在央行强调 “合法化”,到底是要解决什么问题?合法化到底能带来什么?

  赵锡军: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以什么机制让散落在个人、企业手中的闲散资金,能够安全地调动起来,有效地用出去,并且这种资金循环对实体经济的增长能够带来好处,而不至于催生泡沫。

  这要面临三个考验。第一,正规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如何将这些闲散资金吸引动员进来,并且以商业化的原则投放出去,同时能有效控制风险。第二,允许符合准入门槛的民间借贷机构 “转正”。但问题是,设立金融机构的要求是比较高的,而且即便建立以后,也要符合各种各样的运作规范,建立起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对于很多 “野生”的民间借贷机构来说,往往很难做到这一点。这时候,法律制度究竟该怎样进行圆融调整,值得关注。第三,民间借贷中很重要的一块,是“一对一”式的借贷关系,这里面基于传统习惯、熟人关系,口头约定、暴力讨债、有法不依的现象十分普遍。个中情形,不是一句简单的 “合法身份”就可以解决的。但民间借贷要规范化、制度化发展,这又是无法跳过的关键问题。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拿出新的思路来。

  解放观点:与缜密的现代金融体制相比,常以口头为书、以暴力催讨面目示人的民间借贷的确还处在粗放、原始的发展阶段。可在中国历史上,也曾有过山西票号汇通天下的民间传奇。要引导民间金融走向现代、规范和文明,究竟路在何方?

  赵锡军:我们看历史,只是看它记录的部分。而历史所记录的,又往往是些特殊的历史,是英雄创造的历史。可问题是,中国没有几个乔家,普通人的信用制度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建立起来过。因为以前的普通百姓很多都吃不饱穿不暖,田地财富都控制在少数人手中。放贷,是普通人想都不敢想的事情。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手里有闲钱,都想做点民间借贷,每个人都可能是乔家的创业之初。这是社会的进步,我们首先要肯定这一点。

  社会资本转向金融资本蔚为风潮,但正规金融又不能满足这种需求,于是民间信贷的流行也就成为必然。但问题是,尽管中国的社会资本已经开始进入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但是我们对于民间借贷的认识和理解,却还停留在封建时代,认为它不可能会影响大局,只是民间的一种自发行为。这种认识如果不能扭转过来,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规范民间金融。

  解放观点:那么要规范民间金融,最关键的是要做什么?

  赵锡军:市场经济基本要义就是,每个企业、个人都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是责权明确的法人、财务独立的主体。虽然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提出了建立市场经济的目标,但对于市场经济主体的认识却是渐进式的。一开始我们并没有将自然人看成市场经济主体,认为个人只是劳动者。但真正的市场经济,要求不仅企业是经济主体,每个个人也是独立主体。就像在借贷的问题上,按照传统的观点是父债子还,但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应该是各还各,因为即便是父子,也是市场经济的平等独立主体。

  这样一来,我们的民间借贷,也就成了一个糅杂传统、主体不明的奇异混合体。因此,市场规范在其中也往往失灵。其实要规范民间金融,说到底就是要摆脱非市场因素的诱导,以市场经济规则对其进行改造、引导。我的观点是,规范化必须从最基础的建立个人信用库、个人破产制度做起。有了这两个制度以后,资产负债清晰,有没有资格借贷,有没有能力还款,民间放贷人一目了然,不会因为表面现象做出误判。一旦借贷人无力偿债,自动进入破产清算,也不会出现现在这种一跑了之、放贷人求偿无门的情况。这两个制度,可以说是最起码的借贷前提,但当下我们在这方面的基础工作还没有做好,所以民间借贷会出现种种乱象其实也在意料之中。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