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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完胜美国商务部 美暂停征收反补贴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2 08:58 来源: 国际商报

  作者:杨倩

  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布就GPX国际轮胎公司和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作出判决,要求暂停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因为反补贴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不适用,美国不能对来自中国等被指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所谓的反补贴税。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一个极为令人振奋的好消息,表明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补贴案迈出了重要一步,这一历史性的判决颠覆了此前美国对中国出口企业进行“双反”调查的根基。统计显示,迄今为止,美国商务部已先后对中国产品发起30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08年6月,美国商务部作出裁决,决定对中国输美非公路用轮胎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当年9月,河北兴茂轮胎等公司不服这一裁决,随即将其告上美国国际贸易法院。2009年9月,也就是美对华轮胎特保案发生不久之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首次判决,认为美国商务部的做法构成了重复征税,并裁定其要么放弃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要么修改针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政策和程序。但是上述结果并未使得美国商务部就此罢手,这场旷日持久的国际官司最终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终的结果依然支持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的裁决,并驳回了美国商务部的上诉。

  分析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决的法理依据时,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称,在美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是不存在补贴的,补贴只有在自由市场中才存在。依据当年的乔治城钢铁案判例,美国认定中国为不适用反补贴税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美国法律的逻辑决定了其现在对中国企业的反补贴税是违法的。”屠新泉说。

  北京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主任傅东辉表示,这个案件的成功相比中国诉WTO争端机制的4个“双反”案(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及非公路用轮胎)的裁决走得更远。因为后者是针对国际贸易法院裁定的双重救济作出的,而前者则颠覆了反补贴税的合理性,更具历史意义。

  傅东辉进一步指出,摆在美国面前的将是两条路,“要么废除对中国的反补贴税;要么通过国会经相关立法程序修改法律,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他同时表示,此举亦将挫伤欧盟对华反补贴的积极性。

  对于这一颠覆性胜利给中国企业带来的利好,屠新泉表示,一直以来,美国试图通过实施反补贴税来质疑中国的产业政策,并施加压力,如今这样的策略已经不攻自破,中国出口企业的压力将大大减小,尤其是光伏组件、工程轮胎、地板、钢管等涉案产品无疑是个重大利好,将促进这些产品的出口。

  屠新泉表示,提出本次诉讼的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是中美合资企业,因此对美国法律程序比较了解,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利益。“尽管4年的诉讼路有些漫长,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但最终获得了历史性的胜利,仍然很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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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商务部如何拆招?

  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采取反补贴措施,实为美国商务部在压力下的无奈之举。因为在著名的乔治城钢铁案上,美国商务部曾在同样的事实面前站在完全相反的立场上。

  1983年11月,美国乔治城钢铁公司等数家钢铁生产者指控来自波兰和捷克的碳钢丝杆享有政府补贴。当时的美国商务部于次年作出裁决,认为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而后,投诉方对裁决不服,上告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1985年,该院的判决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裁决犯有根本性错误。然而,当这一案件于1986年进一步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时,美国商务部原来的判决最终得以维持。

  时过境迁。2007年,在业界的重压下,美国商务部背弃了原有的准则,开始重新受理企业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实施反补贴措施的诉讼。

  那么,这回面对中国企业的胜诉,美国商务部下一步将如何作为?

  根据美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美国商务部可以作出如下3种选择。第一是上诉,请求由同一审判庭对案件进行复审或者由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全体出庭法官进行复审。如果请求进行复审尤其是由全体出庭法官进行复审的要求未被批准,美国商务部还可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二是通过国会制定新的法案推翻此案的判决结果,并授权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实施反补贴措施。第三是美国商务部态度逆转,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无论美国商务部作何选择,有一点可以确定,目前尚未了结的针对中国的反补贴案件的合法性都将遭到质疑。而今后,美国商务部履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的一举一动也必将受到中美业界的密切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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