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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集资诈骗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宣判当庭落泪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9 17:23 来源: 北京晚报

  新华社杭州讯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二审裁定。

  听到宣判当庭落泪

  昨天下午,当审判结果宣布时,吴英当庭啜泣,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呆住了。据悉,前天吴英的两位律师才得到消息,但法院只说有事需要他们过去,并未说明是何事。昨天开庭时,只有一位律师赶到。开庭宣判前,吴英曾让旁听席上的父亲给自己送两双新棉鞋,可能并未预料到二审会维持原判。

  集资款购房购车个人挥霍

  从2006年8月18日的一夜扬名,到2007年2月10日的公司解体,吴英“80后东阳富姐”的神话只存在了短短的180天。

  吴英,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中专文化,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院一审查明,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后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0年,吴英检举了多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其中多人获刑,吴英希望通过立功表现争取宽大。2011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当庭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希望能避免最高可判处死刑的“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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