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三包不免除汽车企业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9 19:09 来源: 法制网为避免汽车消费维权成本高、收效小等问题
律师建议三包责任不能免除汽车企业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法制网北京1月19日讯 记者 万静 国家质检总局在1月16日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去年9月公布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北京律师董正伟认为,由于未能明确规定“汽车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不能免除其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依然不能解决汽车消费用户维权难的问题。于是董正伟分别在17日、18日两次向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提交了修改建议。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当年10月26日举行了立法听证会。
与去年9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质检总局认为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之前规定:“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两年或者40000公里”,而目前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则修改为:“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然而这仍然不够。董正伟告诉记者,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董正伟认为,这明显偏袒经营者。经营者产品质量三包责任是依法必须承担的基本法律责任。不能因此理解为产品质量缺陷和问题的全部法律责任。很多情况下,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在修理期间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甚至产品质量问题直接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尤其是汽车。比如发动机或者刹车系统质量问题,直接造成交通事故等,给车辆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伤害。还有就是汽车在三包维修期间,维修时间长,那消费者肯定有损失的。法律只规定三包责任,而不规定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会造成司法实践误读,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应当明确承担三包责任不能免除其他法律责任的规定。
因此,董正伟建议《规定》应明确,汽车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不能免除其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三包责任不能免除经营者其他法律责任,比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