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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家犯罪报告不得不说的话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1 17:18 来源: 《法人》

  如果前车之鉴,还不能成为后事之师的话,那么中国企业家入狱仍将是“前仆后继”。这不仅是企业家个人的悲剧,也是我们社会的悲剧

  文  本刊记者 马丽

  在克服重病后,王荣利于2012年年初如期发布了“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这是他与《法人》杂志合作连续发布的第三个企业家年度犯罪报告,此外,他还于2009年发布了一份总结过往近20年的企业家综合犯罪报告。

  王荣利期待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能对企业家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这是他呕心沥血撰写报告的最主要目的。如果前车之鉴,还不能成为后事之师的话,那么中国企业家入狱仍将是“前仆后继”,并将影响一大批家庭的生活。这不仅是企业家个人的悲剧,也是我们社会的悲剧。

  在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之际,王荣利接受本刊专访,解读报告的形成、精华以及报告背后的故事。

  1 素材来源和统计方法

  在“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中,王荣利明确说明其素材全部来自媒体报道。这与他以往的三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资料收集方法相同。收集案例的时间从元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案例来源都是国家级媒体的官方网站和一些合法的门户网站,保证案例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这一点在每一年度的企业家犯罪报告中都有说明。

  “企业家犯罪报告,确切的说应当叫企业家犯罪案例报告。因为这其中的许多案例并不是该年度发生的,只不过在该年度或者开庭、或者判决、或者进行二审等。”王荣利向《法人》记者解释。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统计一个年度发生的案例非常困难,作为民间人士根本不可能做到。于是便以媒体报道时间为界限,即对该年度记者们报道的案例进行统计,这样就界限清楚了,如2011年12月31日报道的案例算作去年的,2012年1月1日报道的案例就算作2012年度的。

  “这样可能有重复的案例,只要诉讼还在进行着,就可能跨年度计算,即连续两三年都计算在内也有可能。虽然这样有些瑕疵,但它反映了该年度人民群众获得的企业家案例信息的情况,也有一定的意义。”王荣利说。

  王荣利告诉《法人》记者,在撰写报告的问题上,他结合媒体的要求,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尽可能地把自己真实统计出的数字客观地公布出来,没有谈自己的观点、感想等,让大家从这些数字中去体会、去思考。当然,媒体发表时也有字数限制,不可能让自己发表更多的属于个人主观的东西。

  2 国企和民企为何分开研究?

  在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中,不论是2011年十大落马企业家(尚未审结)还是2011年十大犯罪企业家(已经审结),都有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两个榜单,其实每一年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王荣利都将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分开研究。

  为什么要这么做?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之间有何不可逾越的界限?

  王荣利解释,这是由我国的所有制不同、国企和民企管理人员身份不同所决定的。在国企工作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对这部分人有特殊的规定待遇、制度等等,他们的职责是明确的,工资是固定的;而民营企业家则不同,来源五花八门,素质参差不齐,待遇更是随机而行,量力而行等等。国企管理人员犯罪也都集中在贪腐等几类上,而民企与贪腐罪名基本无关,最多是行贿而已。他们的罪名多集中在各种诈骗、“涉黑”犯罪、行贿、非法集资等上。

  “由于国企与民企的这些不同,他们的行为方式乃至犯罪方式等都不同,就必须把他们分开研究,无法统一在一起。我们看到,国企管理人员和官员的身份可以互换,而与民营企业家身份是不可能互换的。这就是界限,而且这个界限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逾越的。”王荣利说。

  在报告中可以看到,2011年被执行死刑的企业家,两位都是民企企业家。一位是曾任黑龙江省政协常委、哈尔滨市人大代表的黑龙江信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文襄;另一位是在重庆“打黑”中落马的、曾经在自己开设美容院、茶楼、宾馆等场所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形成“黑社会”的“黑老大”王紫绮。而国企企业家不论贪腐金额多么巨大罕有被判死刑的。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没有具体可以对比的案例说明国企企业家、民企企业家在司法上受到不公平对待,但是观念上一直是将国企企业家、民企企业家分开对待,而他们本应是公平的市场主体。

  3 让王荣利也震惊的统计结果

  王荣利向记者表示,尽管一年来他每天都在收集案件,但是当2011年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结果出来的时候,一些数据还是让他非常吃惊。

  比如王荣利从2010年开始统计国企管理人员的贪腐金额。这个贪腐金额是他创造的一个概念,与以往的涉案金额不同。它是指国企管理人员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等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获得的、拿到自己家里或归自己所有的财产的总额,不包括挪用公款、失职造成的损失等,因为挪用公款有的归还了,有的部分归还了,有的追回部分等等。

  2011年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每人是3380万元,其中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个人就贪了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贪污金额也达到2077万元,而2010年国这个数字是957万元。在2011年已形成判决的42例案件,每案平均3384.27万元,去掉冯永明一案,每案平均也达1539.98万元。

  同样让王荣利震惊的还有共同犯罪问题,根据统计结果,199例案件中至少有79例共同犯罪,占到统计案例的近乎40%,涉及人数1266位。“这非常令我震惊。”王荣利说,“这意味着至少直接涉及上千个家庭。这还不算受害人家庭在内,有的一案受害人就达成百上千个家庭,比如一些非法集资案等。”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家犯罪绝不是小事,对于企业家犯罪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将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特点展示出来,一是提醒企业家予以警示,二是供法学家予以研究,最好提出防范对策来。”王荣利表示。

  4 艰难条件下的研究成果

  潜心研究企业家犯罪问题的王荣利忽视了身体发出的警示信号,结果在赶赴浙江为企业家讲授《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从何而来》的时候,一下子躺倒了。后来他才知道是“脑溢血”,学名叫“高血压三级极高危”,是非常危险的一种病。王荣利告诉记者,原先想着几个月就好了,没想到经过近两年才逐渐康复。

  这个病几乎彻底使王荣利停止了忙碌的工作状态,甚至终生需要人照顾生活。好在头脑还比较清醒,在稍微能动的情况下,他就上网浏览各种新闻。当看到许多的企业家案例的时候,就习惯性地收集下来,到年终正好可以汇总一下,自己也想知道统计出的数据究竟怎样,所以就完成了2011年度的企业家犯罪报告。

  王荣利从2002年开始收集企业家犯罪案例,最初几年几乎每个月都能收集到一两例有关企业家犯罪的报道,那时就令他感到吃惊。没想到往后逐年增多。2008年开始撰写近20年来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时,共收集案例220多例;到2009年开始写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时,每月收集案例大概不到十例,年终整理了一下总共有近百例;2010年全年收集的案例有150多例;而2011年全年达到200多例,几乎每个月都有十几例案例。这个时候,王荣利每个月在《法人》杂志上撰写“企业家犯罪报告”专栏,甚至写不下所有的案例,只能挑重要的大案要案写。

  “总的说来,这十多年来,企业家犯罪现象稳步上升。”王荣利如此总结。十年前开始收集案例,但相关研究工作却可以追溯到20年前的上个世纪90年代初。20年的研究工作让他逐渐看到了企业家犯罪的共性,比如企业家普遍法律素质低下,一些错误的法律观念谬误流传;又如许多民营企业家过于迷信权力,迷信“关系”、“后台”等等。

  他还看到了不同时期中国企业家犯罪的变迁。例如“涉黑”案件,近十年来从少到多有个变化过程,到2010年达到最高峰;又如国企管理人员犯罪,虽然罪名没多大的变化,但金额逐年增加等等,近年这种变迁更明显;再如利用证券市场的犯罪增加明显,民企企业家“涉黑”案下降,而各种诈骗案件极大增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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