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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制度升级:执行仍是难题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8 15:49 来源: 工人日报
漫画图。杨威 绘漫画图。杨威 绘

  2011年,我国汽车销量超过1850万辆,连续三年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市场。随着汽车市场的火热,质量和安全性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重视,近年来,丰田“召回门”以及锦湖轮胎召回等事件的接连上演,让汽车召回制度更受注目。

  然而,在国际品牌汽车全球召回事件中,中国消费者多次被差别对待,国内自主品牌汽车的召回数量寥寥无几等问题一直为消费者所诟病。召回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过轻已经成为车企屡屡钻空子的原因。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了汽车召回内容,同时还规定,如若汽车生产经营者拒不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将面临严厉处罚。行业专家认为,“汽车召回”将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家法规,与同在征求意见中的“汽车三包”法规相互呼应,将更加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进而将对整个汽车产业产生重大影响。

  亮点多 处罚严

  在我国汽车召回制度走过第八个年头之际,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让我们看到了一些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亮点。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责令召回”的强制性,规定“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而现行规定中,对于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处罚金额也最高仅为3万元。

  中国消费者协会数据显示,2010年,汽车行业投诉量同比上升51.1%,创历史新高,在所有投诉商品中同比上升幅度最大。“以前暴露出的重要质量问题由质监局决定是否召回,小问题看企业是否自愿。现在是强制性措施了,适用的范围更广。”有专家如此评论。

  进口车销售商担责也是令人关注的另一亮点。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承担召回责任。而原征求意见稿只是规定,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外国企业要纳入到监督管理范围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诉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消费者的力量。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生产者应召回而未实施召回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召回。质检部门可对产品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发布预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行业专家认为,新的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主张权利的主体,包括消协、律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投诉的权利。

  为了保障车辆的可追溯性,《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以保证能够通过标识和记录,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轮胎缺陷的召回作出专门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专家表示,轮胎是重要配件,极有可能危及车主安全,因此多方呼吁纳入召回范围。

  现行召回制度亟待完善

  近几年来,国内车市需求突飞猛进,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1亿辆,汽车消费者数量大规模增加,同时,由于汽车生产企业急剧扩张,新招收的生产工人技术熟练程度不高,企业过于重视市场拓展而忽视内部管理,从而造成汽车产品问题层出不穷。

  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相关数据显示,汽车召回制度实施至今的近8年间,我国累计召回存在缺陷的汽车近620万辆。去年我国实施汽车召回共计82次,召回车辆总数首次突破180万辆。这个数字虽然是历年来最高,然而,对比美国等汽车发达国家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我国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与全球最大汽车产销市场的规模极不相称。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国内汽车召回制度在不断完善当中,但由于召回制度在国内实施较晚,相关标准不完善,召回的要求也不严格,并没有给厂商带来多大的压力。

  在我国,汽车召回范围过窄,仅仅涉及到汽车整车;在发达国家,汽车缺陷召回范围很广,不仅包括汽车整车,同时还包括汽车零部件、汽车轮胎、儿童座椅等。

  处罚机制不健全,对于生产者发现产品缺陷隐瞒不报或不召回的情况,主管部门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在丰田“召回门”中,丰田公司之所以最初拒绝给予中国消费者赔偿,主要是因为中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的赔偿条款,以至于丰田堂而皇之地大搞差别待遇。同时,处罚力度过轻也使得不少企业宁可挨罚也不想实施召回,根本谈不上有法律威慑力。

  此外,国内的汽车企业召回意识仍处于被动阶段,不仅召回行动迟缓,而且对于国内消费者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往往也态度冷淡。从表面上看,目前许多汽车的召回是由企业主动实施的,但事实上,不少案例是官方调查并掌握了充分证据后,厂商才承认问题,最终“被迫”实施召回的。

  因此,完善我国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已刻不容缓。

  执行仍是难题

  据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有望在今年出台。业内人士认为,召回制度一旦由原来的“部门规定”上升为国家法规,其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将全面升级,保护消费者、监管汽车厂商的力度也将明显加强。

  专家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与同在征求意见中的“汽车三包”法规的相继公布,展现了政府有关部门保护汽车消费稳步健康发展的决心。但是,与“汽车三包”存在“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一样,汽车召回制度同样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缺少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汽车缺陷鉴定机构,是我国汽车召回体制一直面临的一个尴尬,也是很多消费者无法维权的重要原因。”有业内人士指出,现有的国家级汽车检测机构往往与汽车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汽车召回制度亟须第三方检测机构。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一直以来,国人对汽车召回存在认识误区,会给实施汽车召回的企业扣上 “质量差”的帽子,导致不少车企避之唯恐不及。虽然,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日渐成熟,更多的消费者已经不再闻召回色变,不少人甚至认为这是企业敢于承担责任的一种表现。但是,仍然有不少汽车厂商对召回存在抵触情绪,认为一旦召回数量过多或过于频繁,将会影响汽车的销售。

  业内人士建议,国内汽车厂商和消费者应对召回制度多一些理性的认识,同时汽车召回制度也要在消费者利益和汽车产业良性发展这两者中寻得平衡。

  汽车召回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形式存在,更重要的是对消费者负责。很多舆论希望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能早日成为维权利剑,并得到有力的贯彻与实施,对保护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发挥更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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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汽车召回制度一览

  美国: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引入召回制度的国家之一,相关的管理程序也最严密。任何产品只要被发现有缺陷就要召回。至今美国已总计召回了2亿多辆整车,2400多万条轮胎。涉及的车型有轿车、卡车、大客车、摩托车等多种。在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数是由厂家主动召回的,但也有一些是通过法院强制厂家召回的。企业如有不从,就可能面临巨额惩罚性赔偿、被查封产品、旷日持久的消费者集体诉讼等,甚至造成企业倒闭。

  日本:2000年日本曾发生过三菱汽车隐瞒缺陷而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日本政府于2002年进一步对召回制度的处罚措施进行了修改,大幅强化了对违反车辆缺陷申报义务行为的处罚力度。除了追究刑事责任,还把对问题企业的罚金上限提高到了2亿日元,是修改前的1000倍。

  欧盟: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一旦某个成员国发现某种商品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有可能造成危害,这个国家的相关部门就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向消费者发出警告,或是商品下架召回。然后,这个国家的相关部门必须立即通过欧盟委员会通知全体成员国,以便在全体成员国范围内采取统一行动。

  韩国:从1992年开始,韩国进行汽车召回,当年只召回了1100辆。但随着政府对汽车安全的要求更加严格,车主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召回数量在不断增加。到2001年,召回数量增加到57万辆,2002年达到129万辆。这并不是因为汽车质量下降了,而是说明韩国公众的质量意识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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