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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名字都被山寨 乔丹怒告乔丹体育(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3 13:55 来源: 一财网
乔丹。资料图 乔丹。资料图

  北京时间23日凌晨,篮球传奇人物迈克尔-乔丹通过美通社宣布,已经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乔丹表示对“乔丹体育”甚至侵犯其孩子的名字,深感失望,并表示起诉“这并不是钱的问题”。

  “乔丹体育”商标风险炸弹终于爆发

  市场对乔丹体育商标侵权的风险早有一定的预期。乔丹体育的商标主形象是美国篮球明星乔丹跃起扣篮。从披露即将上会的信息开始,乔丹体育就被指可能涉嫌侵权,耐克公司就商标侵权问题曾起诉过乔丹体育。

  乔丹体育LOGO及产品

  不过,乔丹体育的主要文字商标由“乔丹”的中文字样或“Qiaodan”拼音字样所构成,而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的文字为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的音译 “MICHAEL JORDAN”。

  乔丹体育在招股申报书披露,“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2011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的公告显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乔丹体育方面表示,针对耐克的air jordan品牌商标,乔丹体育称与其品牌差异度大、辨识度明显,且公司的“乔丹”系列商标在国内注册在先,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均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而申报稿164、168页其它注册商标栏出现“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中英文写法一致。

  除了“Jordan”相关商标之外,耐克的全资子公司匡威与乔丹体育在“五角星”商标权上的争讼也是旷日持久。由于质疑乔丹体育注册的第3848785号图形商标“五角星”与自己的商标相似,2006年12月29日匡威将乔丹体育告到国家商标局,要求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2010年2月24日,乔丹体育收到了国家商评委寄来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匡威申诉失败随后又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在复审中,匡威认为其“converse及星图形”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中国广为知晓,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而乔丹注册的商标与匡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乔丹商标构成了对匡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据《证券市场周刊》报道,2012年初,有消费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从乔丹经销商处所购买的乔丹品牌服饰,宣传中并未被告知与美职篮明星乔丹无关,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诈。诉讼书显示,原告认为“乔丹”译名已广泛知晓,乔丹体育经销商销售以“乔丹”品牌命名服装,同时并未向消费者表明与受到尊敬的明星“乔丹”无关,造成误导消费。

  乔丹:赔偿或用于中国篮球事业

  迈克尔·乔丹在声明中表示:“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保护我所拥有的姓名权及品牌。

  “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我计划将诉讼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起底乔丹体育:八十年代福建起家 地道本土品牌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坐落在有着“中国鞋都”之称的福建省晋江市,在这里还诞生了安踏、匹克等众多运动品牌。

  乔丹体育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丁老岁、丁国雄父子注资13.6万元设立,挂靠村委会。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丁国雄和丁也治夫妇,主要从事运动鞋、运动服装、运动配饰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

  据了解,丁国雄本人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北京开设个体店铺经销运动鞋。截至1995年年底,其在北京共开设10多家零售及批发店铺。此间大量资金积累成为多次增资的基础。

  2009年12月,公司前身福建乔丹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乔丹体育诞生。

  这家企业在中国以廉价运动鞋占据了相当大的农村市场。201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29.3亿元,净利润5.2亿元。2011年上半年的营收和净利分别为17亿元、2.8亿元。

  据了解,中国乔丹体育已于2011年年底顺利过会,即将登陆上交所,成为首家在国内上市的体育用品公司。

  招股书提示投资者特别关注商标风险

  招股书中指出,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的商标及商号风险等。

  乔丹体育招股书称,发行人对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该等权利均受我国法律保护。发行人的商号及注册商标均不存在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或其他权利,发行人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Michael Jordan从未就发行人商号及“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发行人与MichaelJordan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尽管如上所述,仍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此外,其招股书还指出,公司所生产的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和运动配饰主要通过经销商专卖店进行终端销售。该销售模式有利于发行人的产品借助经销商的销售网络进行迅速扩张,加速对二、三线城市的渗透,节约市场推广费用,分散营销网络建设投资的风险。

  经销商店铺是发行人销售网络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占发行人品牌专卖店绝大多数。乔丹体育目前主要通过辽宁百胜进行单店直营尝试,其他子公司的直营主要通过和当地商场合作实现,总体规模较小。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仍将保持以经销商销售为主的产品销售模式。虽然公司与经销商长期以来维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且在报告期内并未出现对单一或数家经销商过多销售的情况,但依然存在整体上依赖授权经销商的风险。

  近期有运动员在类似案件中胜诉

  “乔丹体育”注册和使用了“乔丹”这一名称,而在很多中国人心目中,这一名称早在乔丹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在成名时就与其本人紧密联系在一起。乔丹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期间第一次给中国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当时他效力的美国篮球队赢得了奥运金牌。1987年中国第一次引进美国职业篮球全明星赛的电视转播,从那时起乔丹就长期频繁出现在中国的电视荧屏上。

  根据中国法律,申诉姓名权的原告有权到法院申请其姓名不被侵犯和损害,其适用的情况如下:1)原告本人为公众名人;2)被告出于不良目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姓名和其他个人专属权益;3)对原告姓名和其他个人专属权益的使用给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中造成误导,从而对原告造成伤害。近期,曾有其他运动员在类似案件中获得了胜诉。

  (综合中国网、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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