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iPad禁售令申请被上海驳回 唯冠不服将提复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4 07:46 来源: 证券日报

  唯冠代理律师谢湘辉表示,在目前商标权属明确的情况下,依据商标法,法院应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

  ■本报记者 马 燕 

  昨日,上海浦东法院就深圳唯冠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苹果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分别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本案中止诉讼。唯冠代理律师谢湘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浦东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唯冠会依法提起复议申请。

  针对临时禁令的申请,上海浦东法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唯冠的申请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本案中,被申请人苹果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来源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等与申请人之间就涉案商标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在该院作出终审判决前,涉案商标权归谁所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因此,上海浦东法院认为,在美国苹果公司使用“iPad”标识是否构成侵权尚难定论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销售“iPad”平板电脑构成侵权尚缺乏依据,故法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针对中止审理的申请,上海浦东法院认为,被告苹果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来源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已就涉案商标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争议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虽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美国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但美国苹果公司等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尚在审理中,故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

  对此,唯冠代理律师谢湘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目前商标权属明确的情况下,依据商标法,法院应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他认为,浦东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唯冠会依法提起复议申请。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