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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状告乔丹体育存欺诈行为:欲双倍索赔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7 15:27 来源: 东亚经贸新闻

  购买乔丹服装时认为该品牌由美国飞人代言,后查询发现与其无关;认为被欺诈——

  就在迈克尔·乔丹向中国法院起诉的同时,国内消费者状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的官司也逐渐浮出水面。记者26日联系到了代理律师谢会生,了解了案件的经过。

  案例

  认为被欺诈 消费者双倍索赔

  谢会生律师告诉记者,起诉者是35岁的欧先生。

  2012年1月,欧先生在北京法雅商贸公司里买了一件运动服和一双鞋,衣服和鞋上都有“乔丹”商标。当时欧先生认为,这个品牌就是美国著名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代言的。

  但后来欧先生发现,乔丹体育并非由美国著名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代言,且该品牌与迈克尔·乔丹本人无任何关联。

  欧先生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搭名人便车申请了“乔丹”商标,却未向消费者声明其商品与迈克尔·乔丹本人无关,对他造成了误导和欺诈。欧先生委托律师于今年1月11日向海淀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判令被告向他按购物价双倍赔偿共182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等5000元。

  预测

  已过异议期 维权难胜诉

  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商标分会主任马翔律师认为,名人姓名与该自然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明知或应知所注册的商标与名人的名字相同,那么就是侵权,名人可以提出异议,但必须在该商标初审公告3个月内,或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将永远丧失主张权利的机会。在迈克尔·乔丹的这个案件中,他要想获胜得找三个证据:

  第一,证明商标“乔丹”与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是同一个人;第二,“乔丹”体育申请商标注册是在1997年,是否有证据证明当时迈克尔·乔丹在中国已是名人?第三,是否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在1997年时应知或明知“迈克尔·乔丹”。

  而这些证据,“迈克尔·乔丹”都很难找到。更重要的是,“乔丹”商标已注册15年,早已过了5年的争议期。况且,乔丹体育商标在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标权更加稳定。

  细节

  抢注“小乔丹” 显然属恶意

  虽说乔丹体育注册“乔丹”商标难以与“迈克尔·乔丹”唯一对应,需迈克尔·乔丹举证证明,但是乔丹体育将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注册为商标,就缺少正当性,易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因为很明显,乔丹是世界知名的篮球明星,其儿子的名字自然具有特殊性。(据《法制晚报》)

  ●本地

  “乔丹”销售未受影响

  东亚讯(助理记者 李冰) 26日,记者再次致电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侯先生,据其透露,截止到目前,乔丹体育仍没有收到任何来自法院方面的通知。

  同样,乔丹体育在长春的销售并没有受到影响。“这件事也有所耳闻,但是我们店里没有接到总部的相关通知,销售都很正常。”重庆路上一乔丹体育用品店售货员孙小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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